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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发展趋势及学术期刊版权

时间:2020-06-17浏览:260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传统出版业正逐步走向数字化出版时代。学术网络数据库、在线出版及在线阅读已经逐步替代了传统出版方式,使学术作品从生产到传播、检索、获取、存储都发生了巨大改变,为学术期刊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动态及新机遇。第十六次全国国民阅读调查结果显示,2018年我国成年国民综合阅读率继续上升,其中通过网络、手机、电子阅读器、平板电脑等载体进行的数字化阅读方式的接触率由2017年的73.0%上升至76.2%,手机和互联网已经成为成年国民接触媒介的主体。数字化产品具有易复制、易传播的特点,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数字化产品极易被制作并广泛传播,加之网络具有匿名性、开放性和分散性,导致盗版行为越来越猖獗,由此每年给全球经济造成的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1]。因此,如何规范数字内容产品市场主体行为,规范传播途径和使用者权益,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成为当下学术期刊数字化发展需要重点研究的课题。

数字化发展趋势及学术期刊版权

  一、学术期刊数字化的内涵及意义

  所谓学术期刊数字化,就是用数字化的方式将学术作品进行保存和传播,其以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流媒体技术、存储技术、显示技术等为基础,是对传统出版方式的一种融合及超越。在整个编辑出版过程中,学术期刊的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存储于光盘、磁盘等载体,必须借助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器、平板电脑等终端设备才能进行内容的处理、利用与接收。

  (一)学术期刊数字化的意义

  数字化是信息时代学术期刊建设的重要内容,其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一是,通过数字化手段,可以实现网络投稿、在线编辑、专家在线审稿及网络发行,既有利于实现作者、读者与编辑之间的互动,也有利于编辑部节省人力物力,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依托网络平台,学术产品的获取性会显著增加,从而进一步激励编辑部提供个性化服务,进行订制出版;三是,受出版周期的限制,纸质期刊无法及时对读者的变化做出反馈。利用数字化技术,学术期刊出版不再受时间、空间等制约,可以做到即时在线出版,并进行国际化发行,从而扩大了学术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社会效益[2]。

  (二)学术期刊数字化引起的版权问题

  互联网产业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产生强烈冲击,版权的概念外延也逐步由“印刷版权”过渡至“数字版权”,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以及版权人创作的通过网络分享给社会大众的作品都被纳入数字版权的保护范围。通过研究笔者发现,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关于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全面,但涉及数字版权保护的内容却非常少。虽然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规范了网络服务运营商关于版权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发生侵权行为的解决措施,但都未提及其他主体的责任,且内容比较单一,无法应对当前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3]。

  二、数字化学术期刊的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FairUse)是著作权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根据规定,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也就是说如果仅是为了个人研究、学习或者欣赏,或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某一问题,在不影响该作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即使没有著作权人的授权,使用者也可以享用作品中的表达性成分,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行为不会被认定为侵权[4]。然而,由于数字化产品的易复制性,伴随聚合平台、文字转P2P等网络技术的出现及发展,非法复制、下载、传播数字化产品的行为愈发严重,合理使用被过度滥用。同时,由于国内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相对缺乏完善的法律环境和监管措施,导致版权方无法有效控制数字化产品的传播路径,非法传播泛滥,给著作权人和版权方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如何对数字资源进行有效的版权保护,成为当前媒体融合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数字化学术期刊的传播

  转化为二进制代码的学术期刊需要以网络为介质进行传输,因此数字化学术期刊在其传播和使用过程中必定会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通过网络向其服务范围内的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以及出于陈列或者保存需要的依法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使用者虽然无须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间接谋利。该条例虽然规定了图书馆等向馆外注册用户开放馆藏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前提条件,但仅限于特定的使用范围,不利于使用者在特定范围外查阅利用期刊,限制了学术期刊的远程服务。

  (二)数字化学术期刊的复制

  除了传播以外,学术期刊的使用还涉及到复制的问题。当使用者需要将有版权的数字化学术期刊打印出来,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图书馆等知识服务机构是否需要设置权限,以防使用者无条件复制?这些应成为学术期刊数字化过程中需要明晰的问题。对此,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对图书馆馆员提供复制服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如,《英国版权法》规定,只要确保使用者复制文本是用于私人学习或是非商业性研究,且已经对副本付费后,图书馆馆员可以对一本期刊上的某篇文章、多篇文章或已经出版作品的一部分进行复制并提供给使用者;《美国版权法》规定,图书馆馆员可以将馆藏期刊或者其他文字作品的一小部分的副本提供给使用者,此行为的前提是该图书馆必须是面向公众或特定领域研究人员开放的,且图书馆馆员有义务提醒使用者必须遵守版权法,并在副本中附上原作品的版权标识。经过调查后,如果确认使用者无法在市面上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某部作品,图书馆馆员可以向使用者提供该作品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的副本。

  三、数字化学术期刊版权的保护策略

  (一)健全数字版权保护的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学术期刊数字化出版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明确的法律法规,各级管理部门无法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导致学术期刊数字化出版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如何打击数字盗版行为,如何保护学术期刊版权,如何加强网络监管,等等,都成为学术期刊数字化出版过程中必须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5]。对此,首先,政府应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数字版权保护法,明确数字版权的概念,清晰界定数字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和侵权责任,为数字版权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其次,要加强《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公共服务过程中数字化产品遇到的版权问题,拓宽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市场;再次,要对现行的《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清晰厘定数字化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律范围,并建立适用于数字版权合理使用行为的司法研判标准体系。同时,为了保护网络媒体产业链中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将当前流行的网络媒体的传播行为一并纳入数字版权保护范围。

  (二)夯实数字版权保护的舆论环境

  目前,我国缺乏数字版权保护的大众土壤,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广大网民的数字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对数字版权保护存在认知和行为之间的差异。虽然网民思想上能够认同数字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但落实到具体行动上,就会因数字侵权带来的各种便利而故意使用盗版数字产品。第二,社会组织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作用不足。近年来,一些从事数字版权保护的社会团体和维权组织相继成立,数字行业的自律性有所增强,但这些维权行为多是独立行为,缺少政府和专业机构的有力配合和支持,在跨地区、跨行业的数字版权保护中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第三,数字版权保护的非正式制度建设不健全。网民中普遍流行“免费使用”“免费共享”等数字文化价值观和不良使用习惯,内心缺乏对数字版权保护的信仰。第四,消费者和运营商对数字版权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认为拥有了出版物的传统版权自然就拥有了其数字版权,取得了数字版权自然就拥有了其转授权。对此,版权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改进宣传形式和手段,加大对法律法规和维权行为的解释和宣传力度,利用典型案例和典型人物形成示范效应,引导大众共同抵制不利于版权保护的网络亚文化和传统文化,营造自觉遵守数字版权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加强对数字版权提供商和渠道商、数字文化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士、网络运营商、数字资源信息传播者等进行数字版权保护法规和技能教育,提高其数字版权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要根据网民的实际消费能力,分类、靶向、有计划地培养其有偿使用的观念和习惯,并通过数字侵权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网民主动参与数字版权保护,从内心树立起对数字版权保护的信仰,建立数字版权保护非正式制度。此外,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数字版权的社会监管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版权中介机构、非营利机构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6]。

  (三)加快数字版权保护技术研发与服务模式创新

  科技的发展会强有力地支持数字版权的保护。进入泛网时代,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技术突破正推动着数字版权保护模式发生变革与创新。2010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并建设了DCI体系。该体系以数字版权在线注册为基本手段,通过赋予网络数字内容永久的DCI码,建立起可信赖、可查验的版权认证体系,打造了一种全新的数字版权公共服务模式。2011年,我国首个数字版权交易平台———天津数字版权交易所成立,成功研制出数字版权保护技术,解决了数字出版物时常被侵权现象,依托该技术,可实现对数字出版物在登记、交易等所有环节信息的全过程追踪,并据此找出侵权人进行维权。

  (四)加强学术期刊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是针对网络环境数字版权保护而提出的一种新技术,其通过安全和加密技术,对数字内容的传播进行锁定和限制,包括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防止其在生产、传播、销售、使用过程中被非法复制和使用,从而对数字内容起到保护和管理的作用[7]。目前,学术期刊的数字版权的管理意识普遍不足,且维权成本较高,存在“侵权易、维权难”的局面。对此,学术期刊出版单位应认识到,数字化时代出版业面临的侵权形势比以往更为严峻,出版单位应对学术期刊加大数字版权管理的力度,从源头对数字化的学术期刊进行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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