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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优先数字出版提升路径

时间:2020-03-27浏览:130

  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多数学术期刊采用优先数字出版方式。这种出版形式在给作者、期刊社、数字出版平台商以及广大读者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在法律上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探讨期刊优先数字出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关系、法律特性以及现存问题,并寻求完善我国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制度尤为必要。

期刊优先数字出版提升路径

  一、期刊优先数字出版的法律关系

  一般认为,期刊优先数字出版是指期刊在印刷版出版之前,期刊社与作者经协商同意通过互联网、电子光盘或手机终端出版等数字传播媒介出版期刊印刷版已录用的作品。即以数字出版方式提前出版印刷版期刊的内容。[1]期刊优先数字出版从法律关系层面来看,主要涉及以下三要素。1.期刊优先数字出版的客体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在出版的客体方面与普通出版并无不同,即出版对象亦为作品。与普通出版所不同的只是作品出版的方式,即期刊优先数字出版有可能是单篇作品优先数字出版,也可能是期刊整期作品优先数字出版。单篇作品中有的可能是单篇作品的摘要,有的则可能是单篇作品的全文;而期刊整期优先数字出版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期刊的版式设计以及整期作品的汇编情形。2.期刊优先数字出版的主体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在法律关系主体上,除了作品著作权人与期刊出版者,往往还会涉及网络出版平台商。由于期刊优先数字出版无论对作品还是期刊,均系不同于传统出版的另一种形式,故通常要求期刊社采用优先数字出版作品应当事先征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如果网络出版平台系第三方,期刊社则会与网络出版平台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期刊作品优先数字出版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作品著作权人与网络出版平台商往往并无直接法律关系。依据我国《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平台商通常是指依法经过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获取能够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相关许可证,并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至于作品著作权人通过自媒体优先数字化发表自己作品并非本文讨论的情形。3.期刊优先数字出版的内容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在法律关系的内容上,主要是指作品优先数字出版中涉及哪些具体权利。从涉及权利的类型来看,既有作品数字化发表权及作品内容完整权,也有作品数字化复制权、数字化改编权、数字化汇编权、数字化发行权、数字化翻译权、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等。从涉及权利的法律属性来看,既有著作人身权,如发表权、内容完整权等;也有复制、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权。从权利涉及的范畴来看,既有属于作品著作权内容的,也有属于作品邻接权内容的。

  二、期刊优先数字出版的法律特性

  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尤其是学术类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在国外运用较早,美国、德国、英国等一些世界著名期刊对优先数字出版方式更加重视,优先出版文献数量每年平均都占其总文献的90%以上。[2]中国知网自2010年开始搭建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平台以来,截至2018年3月,已有3567家期刊正式签署协议入驻中国知网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平台。[3]概览域内外期刊数字优先出版发展,较之传统期刊出版,期刊优先数字出版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性。1.研究成果以最快速度网络发表即时以数字出版形式发表研究成果应该是期刊优先数字出版的主要特性。这一特性除了基于互联网技术支撑,法律上还意味着作者智慧成果已公之于众,标明作者依法行使了作品的发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1款第1项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根据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所谓的公之于众,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条件。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在作品首次公之于众后即行消失。从我国现行立法和学理共识上来看,期刊优先数字出版与作品普通出版在对发表权的本意及理解上并无区别。虽发表不同于出版,但优先数字出版大多实质上意味着作品首次发表。故即使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在法律上是否存在所谓的“预出版”,[4]也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2.研究成果便于检索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对出版具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域外网络出版平台均是基于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DOI)[5]而推出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并对版本设置及文献引用作了要求。中国知网亦对优先数字出版的学术期刊及其论文作了规范性要求。优先数字出版由于便于检索,不仅可以提升出版作品的传播和引用,也便于读者第一时间获取和分享优先数字出版的作品成果。3.研究成果的权利属性及归属便于确定作品通过网络平台商优先数字出版,意味着基于该作品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内容已明确。无论作品采取的优先数字出版方式是互联网出版、电子光盘出版还是手机终端出版;也无论网络出版平台商是官网还是数据库,均表明作品的权利属性及归属已确定。

  三、期刊优先数字出版面临的法律问题

  优先数字出版作为期刊出版技术手段的一次革新,在扩展和延伸出版传播途径、加速作品共享与转化、提升传统期刊出版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的同时,[6]也面临以下法律问题。1.优先数字出版权的获取作品的优先数字出版权从权源来看,应当属于作品出版权内容,故该权利应依法应由作品著作权人享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据此,无论是期刊社还是优先数字出版平台,如果采用数字化方式优先出版作品,都应依法获得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至于授权方式可以通过著作权人直接获得授权,也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2.优先数字出版权的行使优先数字出版与普通出版尽管在出版的法律效力上并无不同,但实践中优先数字出版的作品可能出现期刊尚未确定,有的甚至期刊页码信息也未确定的情况;而优先数字出版平台商也可能采取编辑稿或待发稿不同版本,各版本之间有的平台商进行实时更新、有的仅显示最新版本、有的还可能并存。而优先数字出版过程中涉及作者在线投稿,期刊社编辑在线审稿、退修和录用通知,网络出版平台也涉及出版DOI、版本设置及文献引用等。如何使期刊社和优先数字出版平台商在作品优先数字出版过程中正当、合法行使作者授予的权利,最大限度地保护作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优先数字出版秩序,也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3.优先数字出版权的侵害优先数字出版在加快作品传播速度的同时,一方面使得优先数字出版的作品使用更加精准和便捷,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手机等多种媒体终端和途径查阅、检索、下载,尤其是优先数字出版作品的相关领域读者,更能通过优先数字发表的作品及时获取本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科研信息。另一方面,出于对优先数字出版现行立法上的缺失、出版标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作品著作权保护意识不强等原因,优先数字出版作品和优先数字出版权也极易成为侵害的对象。实践中涉嫌优先数字出版权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对优先数字出版作品著作权人的侵害,包括擅自优先数字化出版作品、优先数字化出版中擅自修改或侵害作品内容完整、或擅自授权他人使用优先数字出版作品等。二是对优先数字出版期刊的侵害,主要包括未经期刊社授权其他优先数字出版平台擅自转发优先数字出版作品、或侵害期刊社的版式设计等。三是对优先数字出版平台商的侵害,主要表现为非授权数字出版平台商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获得授权的优先数字出版平台的合法权益。优先数字出版平台商通常独占享有作品的优先数字出版,并基于优先数字出版而依法享有数据信息利益。未经许可使用优先数字出版平台经营的数据信息的行为,如果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则具有不正当性,客观上会导致合法数字出版平台商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优先数字出版权的救济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学科性和代表性,[7]而网络上实施侵害优先数字出版权的行为又带有很大的隐蔽性,由此给优先数字出版权的法律保护带来困境,尤其是尚未实现优先数字出版的期刊,出版的作品有可能非法剽窃或大量抄袭优先数字出版作品或学术观点。同时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优先数字出版权的法律地位,无论是著作权人权利救济,还是期刊社或网络出版平台商权利救济,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救济依据和途径。

  四、期刊优先数字出版的提升路径

  为解决我国期刊优先数字出版中面临的法律问题,规范期刊优先数字出版行为,维护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市场秩序,适应国内外期刊优先数字出版的发展需求,提升我国期刊优先数字出版的学术竞争力和影响力,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期刊优先数字出版制度从法律层面予以完善。

  1.立法上确立优先数字出版权的法律地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优先数字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现行《著作权法》中也未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制,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对数字出版行为进行规制。基于解决现存问题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应当对数字出版明确规定,界定凡是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形成数字化作品,并通过数字化手段传播的均为数字出版形式。尤其是明确优先数字出版物的作品属性、优先数字出版行为及方式的法律效力等。涉及有关优先数字出版是否系发表、优先数字出版是否视为正式出版、优先数字出版作品在科研评审中是否与普通出版作品认可度一致等问题时,都应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2.司法上确立优先数字出版侵权裁判标准是否构成对他人优先数字出版权构成侵害,判断的前提是要明确优先数字出版作品属性、作品范围与边界,并应明确优先数字出版权的归属。但由于优先数字出版作品出版过程中涉及多方主体、传播速度快、易复制和侵权举证难,优先数字出版作品的侵权行为已呈频发、多发态势。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在数字出版中的主导保护作用,除了加快技术措施,明确和统一优先数字出版侵权判定标准是首要工作。尤其是在侵权判定过程中如何正确适用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能兼顾优先数字出版作品著作权人、优先数字出版期刊社、优先数字出版网络平台商以及广大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是衡量司法保护水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3.管理上明确优先数字出版期刊社和出版平台商的监管职责优先数字出版具有数字出版内容生成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特征,故优先数字出版涉及不同主体间的法律关系,如作品著作权人与期刊社之间,期刊社与数字出版平台商之间,作品著作权人、期刊社、数字出版平台商与优先数字出版作品消费者之间等。优先数字出版无论涉及的作品、还是主体均与网络有关,如何增强网络出版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提高监管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时效性,便成为优先数字出版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在监管政策制定和相关监管活动中,优先数字出版监管职能部门也存在失灵现象,故建议针对优先数字出版特点和需求,我国应当建立“共建、共管、共治、共享”的优先数字出版监管理念和机制,使优先数字出版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4.行业上制定优先数字出版行业规范标准依据我国《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坚持“基础、急用”标准先行的原则,建议当前尽快制定优先数字出版相关的内容标准、格式标准、技术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和服务标准,完成优先数字出版标准体系的制定。同时,应当明确优先数字出版内容、环节、形式、载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出版的区别。也有学者指出优先数字出版规范应当包括优先数字出版平台登记、优先数字出版编校流程、优先数字出版形式规范、优先数字出版物样本送交、优先数字出版物出版日期(印前)审读后数字版本更新等内容。[8]当然,在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标准时,也要考虑我国优先数字出版走出去的需求,尤其是优先数字出版的技术标准应当与国际接轨,以提升我国优先数字出版的国际传播能力和作品成果的国际影响力。

  5.兼顾优先数字出版各攸关方权益作品著作权人通过优先数字出版以实现其作品的快速发表、传播,缩短了作品出版时滞并扩大作者的学术影响力,同时提升了在本领域内学界的认可度。期刊通过优先数字出版以提升本期刊的学术影响力和竞争力,并据此可以获得更优质的作品。网络平台商通过优先数字出版,一方面可以吸引更多读者浏览、下载,增加点击量;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付费阅读、下载,以及在网站上有偿放置广告。消费者则通过优先数字出版方式免费或付费获取最新研究成果,推进科学研究的快速发展。基于优先数字出版中各主体预期标的差异性,必然会出现各种利益冲突。对此,无论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是政策应对的措施,都应体现兼顾优先数字出版各攸关方权益的原则。在制度设计上,优先数字出版既要激励作品著作权人创作和发表的积极性,鼓励期刊社和数字出版平台商提升出版质量和建立良好优先数字出版市场秩序的能动性,又要能够满足广大消费者获取最新成果、推动科学研究不断发展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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