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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青岛市职称评审最新规定

分类:初级职称2019-10-16浏览量:466

  很多作者咨询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2018年的申报时间以及需要的材料以及审核有何要求,每年的职称评审文件的要求改动不是太多,因此如果想要提前准备的作者可以根据17年的为主,毕竟职称评审竞争力特别大,因此小编建议作者提前半年开始准备,接下来小编汇总2018年青岛市职称评审最新规定

2018年青岛市职称评审最新规定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2018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时间总体安排为: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1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2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

  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职称的评审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通知为准。

  二、报送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淡化论文、奖项数量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填报的论文(著作、作品等)不超过3件,科研成果及获奖项目不超过3项(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要求以各系列(专业)、各级别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报通知为准。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任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允许按要求申请破格申报。除各系列标准条件另有规定的以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的通知》(鲁人发〔2005〕15号)文件执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青人职专字〔1999〕11号)等文件执行。

  申请办理破格申报高级、中级职称资格审核的,应根据各系列高级、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下达的申报通知,提供《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附件5,一式两份)、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符合条件的聘书、证明申报人员符合办理破格申报条件的各类业绩证明材料、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表等原件和复印件,在所在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连同公示情况报告,通过申报渠道逐级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授权评审的,由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负责审核。

  《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表》当年有效。对经审核同意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仍需按要求经过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有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送相应的评审材料,并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业务测试,提交评审委员会单独评审。对未经审核同意破格晋升的人员,各级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给予评审,否则其评审结果无效。

  三、审核要求

  (一)个人申报

  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应客观真实地填写申报材料,按要求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和能够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代表性成果或受奖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所提交的业绩证明、论文等材料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专业相符。专业技术人员应签署《诚信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否则不予受理。

  (二)单位审核

  1.各单位应认真组织申报推荐工作,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事业单位应一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单位应相应增加人数),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研究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

  2.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实效性,做好申报前公示工作,按要求填写单位推荐意见并签名盖章。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单位应同时在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他申报材料可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用人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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