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经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成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中从事播音(主持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努力学习、积极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新闻工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坚持新闻的正确舆论导向,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为完成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而贡献力量。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播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一级播音员资格。
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二)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列学历(学位)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一级播音员资格。
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后,从事播音工作2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播音主持工作需要,参加政治理论,采、编、播业务(或有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具有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的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主持,有鲜明的播音主持特色。
第七条专业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全播音,无责任事故,较好地完成紧急或突发性的现场报道或主持任务1次以上。
(二)完成各年度岗位职责目标工作量,播音业务水平有明显提高,参加过2个以上有较明显社会效益节目的采、编、制作并主持播音。
第八条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评选中获奖1项以上。
(二)在省级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全国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评选中,获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以上。
(三)在市(厅)级广播电视播音与主持作品奖或省优秀播音与主持作品、论文奖评选中,获二等奖以上奖项2项以上。
第九条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二级播音员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三)在市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或在市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外语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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