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职业牧民职称评定人员范围为以牧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职业牧民。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根据评审条件达标情况和目前主要经营内容,划分为养殖类、加工类和服务类三个类别,符合多个专业条件的牧民可申请一证多专业和一人多证。
职业牧民职称评定对参评人员的学历、论文等均不作要求,重点考察实际操作能力,把参评对象所从事的产业规模及经济效益、科技推广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依据,把实地考核、现场演示作为主要评价手段。
锡盟启动职业牧民职称评定工作,是推进牧区人才振兴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下一步将出台具体的配套奖励办法和扶持政策,在创新创业、项目合作、技能培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引领牧民转型发展,为加快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牧民队伍,建强牧区人才队伍提供有力支撑。
锡林郭勒盟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审
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8〕39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3号),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科技队伍建设,由锡林郭勒盟农牧局、锡林郭勒盟人社局组织开展职业牧民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经过调研和征求各方面意见,结合全盟实际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农村牧区人才工作的领导。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要求,坚持科技优先发展、坚持人才优先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逐步建立农村牧区人才成长的体制机制。紧紧围绕乡村振兴人才和科技支撑体系,完善农村牧区人才评价激励机制,开展职业农牧民职称评审,为加快构建农牧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社会化农牧业科技服务力量、提升农牧业科技创新水平,促进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夯实“三农三牧”发展的人才基础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服务发展。职业牧民职称评审是人才评价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公益性、基础性和社会性。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把职业牧民职称评审与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同步推进,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同步实施。要围绕我盟畜牧业发展对从业者的素质和能力要求,充分发挥职业牧民职称评审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牧区实用人才与本地区畜牧业经济建设深度融合发展。
(二)政策引导,牧民自愿。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具有牧区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指挥棒”作用,必须加强政策引导,注重统筹协调,出台相关政策,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要充分尊重牧民意愿,着力通过政策吸引和宣传引导,调动牧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得强制和限制牧民参加职称评审。
(三)因地制宜,分级评价。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牧业自然环境、产业发展、人口状况和人才需求差异性大,开展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必须因地制宜,原则上以盟、旗县市(区)为主分级进行评价。盟、旗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职业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具体明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标准、承办机构、相关责任等。
(四)科学评价,创新制度。要遵循牧区人才成长规律,要结合基层一线尤其艰苦边远地区实际,突出品德、能力和实际贡献评价,体现牧业牧区不同地域、不同产业、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实用人才的特点,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制度,积极鼓励在牧业企业、牧区经济组织等新型牧业经营主体中的职业牧民集中参加职称评审,积极构建求真务实、激励创新的牧区实用人才评价机制。
三、主要目标
健全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制度,完善评审标准和条件,创新评审程序和办法,建立评审管理服务机制,与新型职业牧民培育工作相协调,形成“教育培训、认定管理、职称评审、政策扶持”“四位一体”的政策体系。力争用3年时间,取得职业牧民职称评审的试点经验,2022年开展初级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审核认定)试点工作;2023年开展中、高级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审核认定)试点工作;2024年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制度。
四、重点任务
围绕全盟重点牧业产业及旗县市(区)主导产业,突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加大对养殖、加工、服务等牧民职业化发展的人才服务力度。初、中级职业牧民职称由旗县市(区)审核认定,高级职业牧民职称评审由旗县市(区)推荐,盟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由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具体任务:
(一)制定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贡献为依据,以品德、知识、能力为要素的牧区实用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和晋升标准、程序和办法。
(二)组织开展职业牧民职称评审试点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职业牧民参加职称评审。
(三)要在2022年12月初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发动、评审准备工作;2022年12月上旬在阿巴嘎旗开展初级职业牧民职称评审试点工作;2022年12月底进行总结。
五、评审办法
(一)评审范围:评审人员范围是以牧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的职业牧民。
(二)层级及专业设置:职业牧民职称初级设初级职业牧民,中级设中级职业牧民,高级设高级职业牧民三个层级。专业分类根据职业牧民职称评审(认定)条件达标情况和目前主要经营内容确定,一位牧民符合多个分类条件的可一证多专业和一人多证(不同专业不同层级)。
职业牧民职称专业划分为:
1.养殖类:主要从事一产经营,牛、羊、山羊、马、骆驼等牲畜的养殖及畜产品原材料销售。
2.加工类:主要从事二产经营,包括牧区传统工艺、畜产品加工、民族特色产品加工、牧业机械及牧区生活设备加工。
3.服务类:主要从事牧区三产经营,包括牧区生产性服务、生活性服务等社会化服务及文艺演出(非遗传承)、马术表演(服装表演)、蒙古餐饮、网络销售(直播)等休闲旅游电商服务,同时包括从事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人才(合作社、集体经济、牧业企业、牧业协会的职业经理人、协会秘书长、财务人员、部门管理人员等)。
(三)评审标准及条件:
申报职业牧民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热爱牧业,热爱牧区,努力为牧区经济发展和牧业生产服务。以牧业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解决牧业生产经营实际问题的能力、对牧业牧区的贡献和业绩为主要依据,同时适当考虑文化水平和从事牧业专业资历。
1.初级职业牧民
(1)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获得家庭牧场、科技示范户、农机示范户等认定;牧人之家、传统奶食品小作坊等获得市场主体资格(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合作社成员、基层防疫员、牧区服务组织(团队)成员、牧业协会骨干成员,合作社、集体经济、牧业企业、牧业协会的职业经理人(总经理、协会秘书长)、财务人员、部门管理人员。
(2)参加过1次以上牧民职业培训、专业培训,以培训颁证、培训档案复印件或培训系统截图为准。
2.中级职业牧民
(1)应具备初级职称条件的基础上获得以下条件之一:盟级及以上的示范户(社)认定、先进集体(个人)荣誉或奖励;持有一项以上专利(发明、实用)、持有注册商标;职业经理人、财务人员持有大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证或者参加专业培训(经营管理、经济学、财务管理)取得证书或者获得专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经济师);获得盟级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肉牛肉羊核心群认定;基层党员中心户、盟级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参加过2次以上牧民职业培训、专业培训,以培训颁证或培训档案复印件或培训系统截图为准。
3.高级职业牧民
(1)应具备中级职称条件的基础上获得以下条件之一:满足中级职称条件基础上经过苏木镇、旗县市(区)筛选推荐的牧区人才,在牧区一二三产及经营管理有多年经验、突出成绩或者独到创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非遗传承人,能够培训牧民、培养徒弟的专业性人才,自治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杰出人才获得者,持有3项以上专利(农牧业)牧民发明者。
(2)拟推荐牧民必须参加专门培训(农牧部门或者职业学院组织培训)。
(四)评委会及办事机构
盟农牧局组建高级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旗县市(区)由人社局、农牧和科技局组建初、中级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上一级人社部门和农牧部门核准备案。
盟、旗县市(区)职业牧民职称评审机构,负责建立相应的评审委员会,一般应设评委会主任1名,评委会成员设5-7名。选拔的评委会成员,应为牧业生产相关领域(专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五)评审组织及程序
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在盟、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由盟农牧局、旗县市(区)农牧和科技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初、中级职业牧民职称审核认定
一是个人申请。对照评审标准及条件,申报人根据本人资历、经历、贡献、业绩成果以及有关资格证书等方面情况,提供评审材料,由本人向所在嘎查或单位(牧业牧区经营管理组织)提出评审申请。
二是组织推荐。由申报人所在嘎查盖章后上报苏木镇政府,以苏木镇为初审单位,组织相关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以及实际能力、技术水平、业绩贡献、资格证书和技术辐射、带领群众共同富裕等方面进行审核。审核应结合实际,可采取考评、答辩、走访等形式,并将审核意见填入有关栏目。
三是审核认定。苏木镇将同意推荐的申报材料报旗县市(区)农牧和科技局,旗县市(区)农牧和科技局组织初、中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
四是结果公布。由旗县市(区)人社局复审后将通过人员名单报上盟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并发职业农牧民职称证书。
2、高级职业牧民职称评审
一是提名推荐。由苏木镇提名,个人同意后报旗县市(区)农牧和科技局、人社局审核并报盟农牧局。
二是评审公布。由盟农牧局组织高级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人员名单由盟人社部门上报自治区人社厅核准备案并发职业农牧民职称证书。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工作,人社部门要发挥指导监督作用,农牧部门要发挥评审主体作用。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由农牧局牵头成立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好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报同级人社部门审定,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人,要明确工作责任和时限,按时完成任务,确保职业牧民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总结工作经验,完善评审体系。各地要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职业牧民职称评审体系。一是要认真研究牧民技术人员的工作特点、成长规律,积极探索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坚持重实际操作能力的原则,把参评对象所从事的产业规模及经济效益、科技推广应用能力作为主要评价依据,把实地考核、现场演示作为主要评价手段,使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公正。二是要按职称评审的基本要求规范评审工作,统一申报范围、申报程序、申报渠道和评价标准;统一审核权限,根据职业牧民数量庞大,评价标准有别于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实际,改进评审工作,提高评审效率。
(三)强化政策支持,建立激励机制。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努力构建职业牧民职称评审保障制度和扶持激励政策体系,保障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工作经费,做好职称评审、后续管理和跟踪服务;积极探索职称评审与新型职业牧民认定工作相衔接的措施办法,充分利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契机,把财政补贴资金、示范推广项目、金融社保支持等扶持政策向取得职称的职业牧民倾斜,提高职业牧民对职称的吸引力和认可度。建议将高级职称职业牧民纳入各部门及培训机构涉牧培训师师资库(团队),推荐享受专业职业副高级职称待遇。针对牧区、牧民培训要优先考虑持有职称证的牧民,盟、旗两级财政安排预算内资金委托锡林郭勒职业学院(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高级职称专业培训。同时,要逐步完善信息管理、业绩考察、继续教育等制度,建立评价激励机制,健全职业牧民职称的奖励办法,调动牧民参与评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盟、旗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到,开展职业牧民职称评审工作,是加强牧区实用人才评价和培养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为助推牧业产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重要措施,同时也要看到做好这项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人社、农牧部门要与宣传、媒体、社团等组织和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宣传,特别是要深入到苏木镇、嘎查宣传相关政策,让广大职业牧民及时掌握信息,把住机遇,积极申报,为开展好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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