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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22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评通知

时间:2022-11-12浏览:485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人力社保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文件,经商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现将2022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权限

  三级医院(含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自主评聘。

  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县及县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由宁波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二、基本申报条件

  由单位自主评聘或市高评委员会评审的人员均需符合评审的基本申报条件。具体如下:

  (一)申报评价条件

  按照《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68号)规定执行。

  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先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专业对口)者,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和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论文、科研项目等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

  (二)申报专业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共设置105个专业(附件1)。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三)申报材料提交时间

  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例、病例、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到2022年6月30日。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截止时间。

  (四)专业实践能力考试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

  (五)继续医学教育

  申报评审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

  (六)兼评及转评

  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转评或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

  (七)否决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

  2.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者;

  3.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3年;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轻微责任,三、四级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1年;

  4.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未满3年者;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未满1年者;

  5.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未满3年者;

  6.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7.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未满3年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未满1年者。

  三、其他有关事项

  1.由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市管医疗卫生机构,按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条件申报。其他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实际,选择参照市属或县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条件申报。新增申报单位或申报条件有变化的单位需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卫健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三年内保持不变。申报单位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同时其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第一执业机构)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

  2.单位要严格把握申报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评价,择优推荐。除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外,事业单位没有高级岗位空缺数的,不得推荐。

  3.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三年内首次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4.经各级组织部门选派,符合享受职称晋升待遇条件的援藏等人员仍参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执行。

  5.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予以倾斜。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掌握。单位在推荐或自主评聘时,要结合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长和实绩贡献,根据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的几种倾斜政策,视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实施范围、评价办法,既要充分肯定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贡献,也要兼顾其他抗疫人员的平衡。确定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人员范围时,要做好单位人员现状分析和岗位规划,既考虑当下又兼顾长远。推荐单位和自主评聘单位制定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倾斜政策都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公开。享受倾斜政策的申报人员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抗疫工作岗位、工作时长、享受的职称倾斜政策等。

  四、自主评聘单位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明确岗位使用规划

  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发展实际,结合单位现有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卫技和非卫技以及医、药、护、技不同专业高级岗位数量,岗位数量向一线岗位和紧缺岗位倾斜。除自主评聘单位明确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外,必须在有高级岗位数空缺的情况下开展评聘工作。

  (二)制定评聘标准

  自主评聘单位按照不低于《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6〕105号)和宁波市卫生计生委、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16〕168号)要求,结合实际,自主制定评聘标准。评聘标准要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充分体现重医德、业绩和能力的导向,结合不同岗位专业特点设置相应考核指标,与医务人员日常管理、定期考核、绩效管理等制度紧密挂钩。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聘办法,评聘标准及量化评分应包括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科研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教学带教、日常考核、加分扣分项等内容。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征求职能科室、申报人员所在科室以及党支部负责人意见,出具医德医风鉴定。

  (三)组建评聘机构

  自主评聘单位按评聘方案中的专家库组建原则,组建本单位自主评聘专家库,专家信息至少于评审前七天录入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自主评聘单位组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评聘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科室负责人、卫技人员代表和若干学术专家组成,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7人。评聘委员会下设内科、外科、护理、医技或公共卫生等若干专业审议组,每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专业审议组根据同行评议需要,可外聘一定数量的外单位专家。如申报评聘对象较少,可不设置专业审议组。评聘委员会和审议组须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抽取产生。

  (四)制定完善评聘方案

  自主评聘单位制定完善年度评聘方案,应包括近三年评聘规划、岗位设置情况、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评聘程序、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倾斜政策等。评聘方案需广泛听取职工、党支部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在自主评聘会议召开前10个工作日报主管卫生健康部门和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评聘工作。

  (五)规范评聘工作程序

  评聘工作包括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审查、评前全信息公示、专业审议组评议、评聘委员会评审表决、拟聘人选公示、公布聘任文件、颁发聘书

  等程序。评聘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委员出席,投票实行记名投票,经实到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评审通过。评前评后公示时间均不少于7天。

  五、参加市高评委评审人员申报程序和要求

  根据省人力社保厅要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与评审工作统一使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参加市高评委评审人员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申报人员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按业绩档案目录逐项填报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选择“2022年度宁波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计划”进行申报,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选择受理点。其中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和由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他市管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受理点选择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按属地选择相应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作为受理点。网上操作办法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个人业绩档案维护工作将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登录系统,及时维护有关信息。

  (二)单位审核及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审核申报人员业绩档案资料和职称申报申请,在单位内部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全信息公示。单位要成立评议推荐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和推荐,同意推荐的报送至受理点。同时,单位对享受职称倾斜政策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需线下填写《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2022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人员名单》,并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见附件3)

  (三)受理点资格审核及评议推荐。受理点要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成立评议推荐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评议并推荐,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议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并经公示无异议方可推荐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今年非自主评聘市属单位和县级推荐委员会继续对参评者的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占60),同时体现在A、B、C、D、E分类中,每类各占推荐参评者的20。县级推荐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13人,除1名行政领导外一般应为各专业(学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家。各区县(市)推荐委员会研究制定推荐方案,组成人员名单应在开展推荐前5天报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资格复审并公示。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社保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人员在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和市卫生健康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可进入评审阶段。资格复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公示查实有问题的人员,不予参加评审。

  (五)缴纳评审费用。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2〕229号)文件,申报人员经市卫生健康委资格复审通过,请各地、各单位统一收齐后缴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未缴费人员不予参加评审。

  (六)上报评审表。申报人员在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中导出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盖章后报送至市医学学术交流管理中心。

  六、工作要求

  1.各申报人员要认真学习本通知精神,了解申报流程和要求,规范申报。提交的材料要真实完整,突出代表性,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上传资料有误或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2.各单位和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申报、审核、推荐等各项工作,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培训指导,严把资格审核关,强化监督管理,确保申报工作质量。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把握好时间节点要求,务必在评审计划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提交至受理点。

  3.各单位和各受理点请于11月30日前将同意推荐的人员上报至市卫生健康委。另需线下报送申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评审结束后上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申报2022年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人员名单》1份(含电子版)、《推荐意见》1份。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受理材料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附件5。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又是首次使用新的职称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申报评审工作流程有较大调整,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理解吃透职称改革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申报推荐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规范评聘程序,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作用,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不明事宜,请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人事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3887,联系人:阮琼;职称申报平台操作问题,请先查看“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常见问题”,咨询电话。

  附件:

  1.申报专业及对应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

  2.个人申报材料要求及网上操作办法

  3.用人单位网上审核操作办法

  4.宁波市实行自主评聘改革医疗卫生单位名单

  5.市及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受理材料联系方式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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