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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版权贸易法律问题

时间:2021-03-25浏览:170

  影视作品运用电影思维创造银幕形象,能够较好的反应本国的文化特征,展示良好的国际形象。我国影视作品版权贸易主要存在国内监管机制不完善、区域版权贸易联合建设不完善、海外维权机制和措施不完善、相关法律人才缺失等不足,本文通过对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版权贸易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区域产权贸易共同体建设、提高涉外版权保护水平、改善影视版权公共服务等建议,为我国影视作品版权贸易发展和推动我国影视作品“走出去”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建议。

影视作品版权贸易法律问题

  关键词:影视作品;版权贸易;国际法

  影视作品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进出口这种特殊且有标志性意义的行业具有风向标意义,影视作品版权输出数量和质量则反映了一个国家文化战略的进程和相应的国际地位。中国要展示文明大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影视作品必须先“走出去”;要深化同共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主要经济体的知识产权合作,倡导知识共享,完善影视作品版权贸易相关体制机制是很好的切入点。

  一、我国影视作品及版权贸易情况

  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中国影视产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态势,成为电视剧产量位居全球第一,电影市场容量位居全球第二[1]。但面临着国内供给严重过剩和海外市场开拓不足等问题。

  (一)电影作品市场情况

  国家电影局发布数据显示,2021年2月12日正月初一全国电影票房超过17亿元,刷新了2019年创造的14.43亿元的正月初一单日票房纪录。2020年受疫情影响,1月24日-7月26日电影院停止营业,剩余187天,在严格疫情管控的情况下仍然取得了199.1亿元的收入,远高于预期。2021年2月12日正月初一全国电影票房超过17亿元,刷新了2019年14.43亿元的正月初一单日票房纪录。从这个态势上可以比较显著的看出,中国电影市场强劲的增长态势和稳定的总体格局。

  (二)电视剧作品市场情况

  虽然受手机等移动媒体影响,但是电视播放时长还在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例如2018年全国平均每人每天收看电视129分钟[2],我国每年产出电视剧在300部左右,虽然略有下降,但基本稳定在1万集/年以上。

  (三)影视作品版权输出情况

  与庞大的影视作品产量、受众群体和市场规模形成强烈对比的是我国影视作品版权出口。本文将电影、电视和录像制品纳入统计范围,对近年来影视作品版权贸易情况进行了整理。从表1中,可以很显著的看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电影版权输出不乐观,境外对购买中国的电影热情并不高,2016年,虽然是16部,但是美国、新加坡、日本、韩国、中国的港澳台地区以及其他都是2,不排除是2部电影的版权向不同国家(地区)转让许可的可能性。二是录像作品输出不乐观。录像制品一般是指除电影和以类似方法创作的连续图像的录制品,虽然2017年输出102部,但是其中100部输出到了中国澳门,实际上还是内循环。三是电视剧作品输出不乐观。虽然,电视剧版权出口相对较多,但海外市场以港澳台、东南亚或是韩国、日本为主,能够登陆欧美主流市场的不多,受众也以海外华人为主[3]。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是文化全球化,是多国家、多民族文化交融,也是一种意识形态领域的一种竞争。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文化产业与西方国家有差距,竞争力显著不足,与西方强势文化相比处于劣势地位[4]。因此,必须重视和支持发展影视文化,尤其是以影视版权贸易为切入点,提升其对中华传统文化的传播效果和传播范围,增强其他国家对中华文化的认可,增强国家的软实力。

  二、我国影视作品版权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鉴于影视作品在文化产业的地位,学界从多个角度进行了研究。许琳[5](2018)从影视传播存在文化折扣、版权贸易体制不完善,产业链缺乏核心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赵高辉[6](2017)认为,国外受众理解有偏差、市场营销能力不足、相关体系不健全、原创产品质量不够高是其主要原因;王文娟[7](2015)认为影视作品传播障碍主要有民族性的文化自觉、宗教性的文化对抗、语言的误译等。本文重点从国际法角度进行分析。

  (一)我国影视版权监管机制不完善

  法律是底线监管,若自身法律不健全,会为投机者留下“钻空子”的机会,会给版权权益人增加维权成本,即使版权贸易主体选择中国法作为准据法,也会因为中国法本身存在的漏洞增加版权贸易纠纷调解处理难度,一定程度上阻碍影视版权贸易积极健康发展。首先,《著作权法》并未设置著作权对外转让的前置行政程序。《著作权法》经过第三次修订后,将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作为上位法未对前置行政程序做原则性陈述不符合惯例,也使得这些行政程序缺少约束性和指导性。其次,《著作权法》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不配套。《著作权法》是处于高位阶的法律规则,不可能面面俱到,需要多部下位法或者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尤其是在登记办法、处罚办法、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形成完成的治理体系结构。最后,市场监管措施不力。这种措施一方面体现在对影视作品盗版打击力度不够上。影视作品打着学习交流的名义,在网络上到处可以下载。如,“人人影视字幕组”[8]2021年2月4日被查,上海警方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监管措施不力的另一个方面体现在版权所有者利用版权的垄断优势,肆意提升产品价格,谋取额外利益,这也形成了盗版更加猖獗的恶性循环[9]。

  (二)区域影视作品版权贸易联合体建设不完善

  影视作品版权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对此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除非与其他国家共同加入了区域贸易组织或者某项公约,否则无法自动获得相应版权或享受相应保护。目前,在影视版权方面,我国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组织,签署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971)》《视听表演北京条约(2020)》等条约,但与做好海外影视作品版权保护的需求有仍有较大差距。首先,已加入的相关贸易组织或条约系统性、约束性不强。现有版权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分为多边贸易自由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两种趋势,这两种条约的出发点不完全相同,在国民待遇原则、主体客体、权力内容与期限等方面有差异,这种不确定性增加了影视作品版权维权难度。另外,我国加入的自贸协定在影视作品产权保护的完整性、规范性、科学性以及保护力度上远低于美、日、韩等国家[10]。其次,部分我国交流合作较多的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部分国家未加入相关贸易协定。《伯尔尼公约》作为版权方面的基础性公约,在版权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规则作用,但“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中仍有19个尚未参加,其中缅甸、柬埔寨、伊朗等还是重要的合作对象。

  (三)海外维权机制和措施不完善

  海外维权受时间和距离成本、审判主体等多方面因素影响。首先,在合作框架内或共同签署相关条约的国家,版权贸易侵权案件审判周期较长、取证困难,花费的金钱和时间成本也更加昂贵。以美国为例,普通知识产权诉讼走完流程到判决生效,一般需要2年以上时间,个别能延长到7年之久[11]加上海外维权信息供给不足,企业应对案件的经验较少,政府对海外维权援助项目少等原因,维权较难成功。其次,部分发展中国家缺乏版权维权能力。如中亚多数国家发展相对落后,执法不严格,司法系统受政府影响较大,版权保护只是一纸空谈[12]。再比如,埃塞俄比亚没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影视作品数字版权难以保障;摄制权纳入改编权范围,作者无法实现对自己作品的掌控。最后,潜在贸易壁垒较多。受宗教文化、意识形态差异等因素影响,部分参与协定或在区域版权贸易联合体内的成员国,通过配额限制、进口许可制度、服务壁垒等进行限制,部分国家如法国通过征收视听税等歧视性税收增加了版权贸易传播壁垒。

  (四)版权贸易人才队伍和代理机构建设不完善

  影视作品版权贸易需要多种人才。如涉及日常的经营管理,当地的文化市场,需要一定的市场营销、队伍管理经验以及基础的外语水平和影视知识、还需要对消费者心理特点有了解;涉及版权保护需要懂当地的法律知识和我国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一部分专业执法和司法人才;影视作品的转译是二次创作的过程,把汉语言的内涵恰当、优雅的翻译成当地语言,需要对两个国家的文化背景有较深的理解,否则难以获得观众的认可。这些复合型人才较为难得,国内也没有完善的课程设置和对口专业。另外,专业的版权代理机构可以整合相关资源,搭建影视作品和海外市场之间的桥梁,协助或代理需要侵权线索、处理贸易纠纷等,但是这些机构准入门槛比较高,发挥作用也有限[13]。

  三、改进影视作品版权贸易的措施建议

  关于促进我国影视作品“走出去”,学界有较多的研究。许林[14](2018)从开发影视作品衍生物、缩短文化距离、资本并购搭建多元网络、政府加大扶持力度等角度提供了建议。齐明媛[15](2020)从扩大影视作品出口数量,形成规模效应;加强中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影视产业集群化发展等方面对影视作品出口中亚提出了建议;谭娟[16](2020)从改进本土文化国际展示方式、把握地缘文化特点、改进发行体制、搭建新媒体平台、加强品牌建设等方面为中国影视“走出去”提供了对策。从国际法视角来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国内版权贸易法律体系建设

  影视作品版权贸易本质是一种契约,可以参照多数国家做法,借鉴专利法的模式,在《著作权法》中做出原则性规定,在《合同法》中进行调整的模式。同时,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契机,开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修订,并对《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加大影视版权执法监督力度,提高侵权企业违法成本,为海外影视作品版权贸易提供坚强后盾和准据法支撑。

  (二)推动区域产权贸易共同体建设

  对于在框架内的国家,要全面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相关条款要求,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经合组织等区域贸易组织的合作,重视与美国、英国、日韩等国家自贸协定的谈判;积极推动相关国家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处理好已加入区域贸易组织和签署相关条约之间的关系,推动影视版权贸易联合体建设,减少与其他国家版权贸易摩擦,扩大影视作品版权出口。对框架外的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版权谅解备忘录或签署双边贸易协定等方式,构建互惠互利的影视作品版权贸易模式。暂时无法签署相关协定的,应当通过合同的方式,明确相关影视作品版权的使用方式,争议解决途径,适用法律,有条件的还可以就仲裁机构、解释合同条款所适用的法律进行约定。

  (三)提高涉外版权保护水平

  发挥好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用,加强对我国影视作品在海外进行版权贸易的管理和天空,维持通畅的版权贸易机制,帮助获得海外版权市场信息和侵权救济,促进影视作品版权贸易有序发展。进一步发展全国版权展会交易,支持举办版权交易会、博览会,使得版权贸易工作与其他工作互利融合,保障版权的有效使用和合力转化。同时,通过大力推广“北京国际电影节”和“上海国际电影节”,举办见面会、国际会谈,开展版权贸易风险防控培训、与相关国家开展版权保护研究项目等,提升我国影视版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和传播效果。

  (四)改善影视版权公共服务

  用好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CI),实施数字影视作品在线版权登记,以电子签名和数字证书构建可信赖、可查验的安全认证体系,实现内容创作发布即确权、版权授权结算在线化、版权维权举证标准化,为版权方在数字网络环境下提供基础的版权确认、维权等服务。在不违反相关条约的基础上,针对出口影视作品进行税收补贴或奖励,并逐步提升其在海外的市场运营能力。国家设置课题对不同国家影视作品进行调研,成立专门的信息分析机构,整合相关信息,为我国影视作品企业改进作品、出口版权提供精准服务。帮助我国影视作品权利人在海外版权贸易中通过数字加密等技术手段,以密码壁垒、破译成本,对影视作品传播形成限制,防止其被滥用,确保获得应得的分红。积极培育涉外影视版权贸易工作的律师人才、数字出版人才、译制人才,支持和鼓励发展海外版权代理机构,为影视作品版权贸易提供配套服务。

  参考文献:

  [1]许林,邱新有,邓年生.我国影视出口转型升级研究[J].编辑之友,2018(09):48-53.

  [2]中国电视剧产业发展报告2019[R].

  [3]刘星.走向海外市场:影视传媒版权管理的壮大之路[J].视听界,2017(01):69-71.

  [4]李丽璇.中国影视贸易中的文化安全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5]许林,邱新有,邓年生.我国影视出口转型升级研究[J].编辑之友,2018(09):48-53.

  [6]赵高辉,杨桃莲.中国影视作品对外传播的问题与出路[J].对外传播,2017(07):39-41.

  [7]王文娟,崔潇.中国影视节目国际传播的特殊性和路径选择[J].华夏教师,2015(04):88-89.

  [8]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DB/OL].

  [9]谭娟.大数据背景下版权贸易的发展路径探讨[J].全国流通经济,2020(09):137-138.

  [10]张迪.自贸协定知识产权规则变革对中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及对策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20.

  [11]齐明媛.中美经贸摩擦背景下“走出去”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策略浅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17(08):11-15.

  [12]热合曼·伊米尔,麦买提·乌斯曼.“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版权保护的刑事路径[J].法制博览,2020(36):33-34.

  [13]谷雨浓.中国独立纪录片版权贸易问题研究[D].北京印刷学院,2019.[14]同[5].

  [15]齐明媛.中美经贸摩擦背景下“走出去”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策略浅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20,17(08):11-15.

  [16]同[9].

  作者:石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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