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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期刊作者信息著录规范及建议

时间:2021-02-25浏览:123

  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网络化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的保护得到了社会高度关注,与侵犯个人隐私权相关的事件也与日俱增。在此背景下,科技期刊作者信息著录与个人隐私权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

科技期刊作者信息著录规范及建议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的战略部署[1]。随着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章即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内容,我国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目前,国内科技期刊普遍要求作者在论文中著录详尽的个人信息,有相当一部分科技期刊明确要求作者提供涉及个人隐私内容的信息。有些作者迫于发表文章的压力也就默认了,也有些作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甚至因此撤稿。是什么原因导致此类矛盾的产生,这样的矛盾有没有比较合理的解决途径,笔者希望通过期刊出版方和作者方的权力与利益辨析,找到双方矛盾的核心点,并依此提出合理的建议。希望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一、个人隐私的内涵与意义

  (一)个人隐私的内涵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2]。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3]。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等法律条文中均有相关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涉及个人隐私相关内容如下(节选):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4]。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的定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4]。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4]。

  (二)个人隐私的意义

  1.体现自由的价值隐私权包括的多种内容,如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等都体现了“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的自由的价值;而体现“支配”“控制”的自由之价值如个人隐私利用权,即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种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隐私权的利用同样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5]。2.体现秩序的价值隐私权的建立和保护保证了人际关系的相对稳定性、人类行为的规则性和人身财产的安全性,主要表现为:通过设立隐私权,使权利和义务合理分配,以调整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严格实施,不仅维护个人的安宁和安全感,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基本和谐,达到整个社会安定团结的目的,保障人们有更多的精力去学习、工作,更好地造福人类社会[5]。3.体现尊严的价值隐私权属于一种具体人格权,而人格尊严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础,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之尊严,保护隐私权即保护人之尊严。隐私权体现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艺术,与此相联系,隐私权也就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如果法律不保护某些只属个人领域的利益,那么人格尊严将荡然无存[5]。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二、科技期刊要求作者信息著录依据与现状

  (一)科技期刊要求作者信息著录的法规依据

  涉及作者信息著录相关规定有:《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7713—1987)[6],《科学技术期刊编排格式》(GB/T3179-1992)[7],《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8],《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9]。其中,《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7713—1987)规定:科技论文的前置部分须有单位名[6]。《科学技术期刊编排格式》(GB/T3179—1992)规定:每篇文章应列出全部著者姓名及其所在单位、通信联络方式(必要时)[7]。《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规定:对文章主要作者的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汉族可省略)、籍贯、职称、学位等作出介绍,其前以“作者简介:”或“[作者简介]”作为标识。一般排在篇首页地脚,置于收稿日期(或基金项目)之后。同一篇文章的其他主要作者简介可以在同一“作者简介:”或“[作者简介]”标识后相继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示例:作者简介:乌兰娜(1968—),女,蒙古族,内蒙古达拉特旗人,内蒙古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博士[8]。《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规定;文章都应有作者署名,它是文责自负和拥有著作权的标志。作者应标明其工作单位全称(如“××大学物理学系”)、所在城市名及邮政编码。建议在作者单位项后面或篇首页地脚标注第一作者的年龄、性别、职称等信息[9]。

  (二)作者信息著录现状

  目前,国内科技期刊关于作者信息著录内容大致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为详尽型,内容涵盖了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籍贯、电子照片、学位、职称、电子邮箱、手机号、曾发表文章、研究方向等;第二种为适中型,主要包括了作者工作单位、邮政编码、出生年、性别、学位、职称、电子邮箱等;第三种为精炼型,作者只需提供工作单位、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可选)。据笔者了解,这三种类型中,选择第一种的不在少数,而且有逐年增长的趋势。近年来随着各家科技期刊出版单位纷纷采用数字化出版系统,作者投稿方式由过去的电子邮箱或纸质投稿转为在线投稿方式,这极大提高了作者与出版单位的合作沟通效率,但投稿之前,普遍需要作者注册账户,注册过程中需要填写作者个人信息时,也会涉及很多有关个人隐私内容。另外,由于国家关于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的修订,涉及稿酬发放时,还可能需要作者提供身份证号、出生地、银行卡号以及开户行等信息。

  三、作者信息著录与作者个人隐私的矛盾

  目前主流的作者信息著录内容有很多项目是涉及了个人隐私的,而作者提供太多的个人信息也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信息被他人利用,造成不良后果

  由于作者信息是附在文章中的,而学术论文获取渠道又极其容易,知网等主流数据库均可下载。如果被一些营利组织或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势必对作者工作和生活带来困扰。例如,收到会议通知、文章代写代发、专利申请、培训学习等等骚扰邮件或电话;更有甚者,利用作者身份进行欺诈行为,打着作者旗号招摇撞骗。

  (二)个人信息会触及作者隐私权,困扰作者

  在论文投稿过程中,作者不希望让太多的个人信息干扰审稿人意见。例如:职称。很多初、中级职称的作者在投稿时,不希望将自己的职称公开,就是为了避免审稿专家先入为主,从而影响到审稿意见。目前盲审并不普及,审稿专家在审稿系统中也可以直接下载作者文章。又如:刊登作者照片。俗话说,人不可貌相。有些期刊要求作者提供个人一寸免冠电子版照片放在作者简介中,有的甚至放在文章首页醒目位置。这样的信息也是对作者肖像权的侵犯。再如:民族,许多科技期刊要求作者必须提供民族,这本身就值得商榷,作者的学历、职称也许能作为其学术水平的参考,但民族就真没必要了,而且这样的要求也会给期刊后期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三)过于详尽的个人信息对论文审编带来不利影响

  在审稿环节中,过多的个人信息容易让审稿人更多地关注作者与文章本身无关的其他信息,比如职称,学历,甚至年龄,干扰了审稿人对文章本身的研读,看到是名校教授、博士就先入为主认为文章质量一定不错;而来自普通学校和机构、相对年轻、职称低的作者就容易成为被忽略的角色,投稿也是屡屡碰壁。致使一些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文章被退回。在编辑加工环节中,过多的个人信息也会对编校人员造成困扰,比如,因文章作者是某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者是某单位领导,遇到文章中需要修改或完善的地方碍于对方的资历选择代劳或不做修改,这本身也是对文章的不负责,有损期刊整体质量。

  (四)对青年作者的负面影响

  一些青年作者有时为了尽快得到录用通知,会把声望高、影响力大的专家学者纳入作者中,甚至会将第一作者让给他人,以期依靠别人的名气让文章顺利录用,这对青年作者的人生观、职业观也会造成不良影响,更让那些找不到依靠的作者感到无奈和失望。

  四、作者信息著录的必要性

  既然著录过多的作者信息会带来多方面的负面影响,那么,科技期刊作者信息著录是否可以取消呢?笔者认为非但不可以取消,而且是十分必要的,主要理由有:(一)作者信息是文责自负和拥有著作权的标志作者信息可以有效约束作者对文章内容的原创性、真实性及文章质量的保证,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同时,作者信息的著录也相当于给文章赋予了独立的身份识别码,拥有文章著作权的标志,作者的辛勤付出也得以保障[8]。(二)作者信息是作者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重要参考虽然,笔者并不提倡对作者信息先入为主,甚至作为能否刊用的首要条件。但是,在认真审阅文章后,作者信息也可以作为一个参考要素。(三)作者信息是读者与作者沟通的桥梁,是科研人员之间学术交流的纽带作者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可为读者提供可与作者进一步沟通的渠道,作者通过与读者的互动,提高文章的影响力。同时,相关科研人员或机构若对文章所研究内容有学术交流或合作意向,也可据此与作者取得联系,利于科研学术发展。(四)作者信息是大数据统计的重要来源和期刊编辑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科研机构对数据挖掘展开了研究,作者信息的提供无疑是充实了数据库内容[10]。期刊编辑可以通过作者信息,尤其是研究方向,专业等来判断送审专家人选。此外,这对后期稿件编校也提供了保障[11]。

  五、作者信息著录的合理建议

  作者信息著录既有它的必要性和存在价值,但也有涉及泄露或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可能性以及对文章本身带来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可以对作者信息著录分类处理,兼顾科技期刊与作者双方利益。一是不必著录的信息。作者的年龄、性别、籍贯、民族和电子照片这类既涉及作者个人隐私又与文章本身关系不大的信息可以不著录。二是有选择地著录的信息。作者的职称、学历、曾发表论文以及研究方向这类涉及作者科研学术资历的内容可根据科技期刊自身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著录。笔者特别要说明的是,这类内容由于可能会干扰到审稿人对文章本身的学术价值评判,尽量做到审稿过程中不要公开或查阅,可以与文章分开,让作者单独填写此类信息,待文章审稿通过后,再将其注入文章中。三是必须著录的信息。作者的姓名和通信地址(含邮政编码)是必须著录的。根据上文提到的相关规定,这是文章著作权保护和杜绝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的重要保障。四是通讯方式的选择。目前,科技期刊普遍采用作者的电子邮箱作为通讯方式,近几年,国内外随着媒体融合,有条件的期刊可以在自己的网站上为作者开设专栏,并将专栏链接二维码作为作者的联系方式,这不仅有效解决了作者隐私保护,同时也提升了期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可谓是双赢。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稳步推进,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科技期刊在保证期刊质量的同时,作者个人隐私权保护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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