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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征管

时间:2021-01-25浏览:129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合伙制企业大量涌现。其中,以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合约所建立起的合伙企业应引起业界的重视。通过实证分析表明,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征管中的监管难题,主要存在于对收入总额、各项扣除的额度确认。在问题导向下的对策,可围绕着:尽力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变更征收方式堵住漏洞、加强对工资收入的检查监管力度等三个方面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合伙制企业大量涌现。

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征管

  其中,以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合约所建立起的合伙企业应引起业界的重视。结合某案例可知,该自然人拥有专利和专用性人力资本,还法人则拥有资本和项目孵化平台。在双方所组建的合伙企业中,该自然人与法人各占30%和70%的股份,且在公司成立后的第二年实现了盈利。此时,该合伙企业在所得税征管环节的问题便逐步涌现,且主要问题存在于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征管领域。关于自然人的所得税可以由合伙企业申报,但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却无明文规定由合伙企业申报,或由法人合伙人自行申报。在案例中,该法人合伙人存在着多元化的业务经营局面,与该自然人合伙建立企业只是其业务拓展的冰山一角。因此,若是由该法人合伙人自行申报所得税,势必会对纳税监管方面带来麻烦。为此,这便构成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征管所存在的问题

  企业应缴所得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通过实证分析表明,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征管中的监管难题,主要存在于对收入总额、各项扣除的额度确认。该难题的产生,由可归因于以下所存在的三个问题: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相对滞后从上文所给出的案例中可知,法人合伙人拥有多元化的经营项目,所以其经营收入也具有多元化的特点。那么,及时界定和统计该法人合伙人,从上述合伙企业中所获得的收入便显得十分重要。然而,就目前所得税综合管理服务系统的运行效能而言,其在及时更新企业经营数据方面存在滞后的问题,且在对企业所录入的经营数据审核中也存在着比对上的滞后性。这样一来,就为法人合伙人调整经营账目提供了条件。所得税的申报存在着法律空白长期以来,我国所存在的合伙企业大都由若干自然人组成,如《中国合伙人》中的英语培训学校,由三个自然人共同组成。随着创新创业时代的到来,在合伙企业内部存在着法人合伙人,他们以财务投资的角色而存在,且在合伙企业内的股权占比上存在优势。然而,此时针对所得税申报的法律框架仍处于空白状态,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关于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申报到底由谁执行,仍存在着法律模糊地带。所得税明晰申报系统不适应新政策在新政策中对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做出的明确的规定,即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收入,在这里新修订的《企业基础信息表》专门增加了“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一栏。然而,在原有的所得税明晰申报系统中并未界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在本文案例中,法人合伙人便属于“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所以出现了现有系统不适应新政策的问题。对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分析结合上文所提出的三个方面的问题,这里分别对其进行分析:对“系统”问题的分析综合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相对滞后,探寻该问题的形成根源不应从“系统”设计本身去寻找答案,而应从合伙企业实现途径的多样性和创新性上来探知。在传统视域下合伙企业因资本规模狭小,而被认为是现代企业制度以外的经济组织类型。然而,随着大量小微初创企业的诞生,合伙企业被证明为能够容纳这些初创企业组织架构的最优选择方案,在组织创新中涌现出了由“自然人”和“法人”相结合的合伙企业类型。在本文案例中,该法人合伙人可以被看作为是财务投资人。因此,这里就存在着:“系统”设计的稳定性,与合伙企业组织动态演化之间的矛盾,所以单纯从“系统”设计方案中去寻找答案,只能是舍本求末。对“法律”问题的分析法律作为正式制度安排,能够对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征收提供制度保障,也能为法人合伙人实施纳税筹划提供稳定的预期。然而,法律制度的设计初衷仍在于解决已经存在的经济问题,这就意味着经济问题在前,法律制度设计在后。结合笔者在上文2.1中所阐述的论点,合伙企业的组织创新在前,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设计自然在后。而且,法律制度由提案便为正式文本将产生高昂的交易成本,这也使得法律层面的规制措施往往十分稳定。随着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征收问题的涌现,其法律空白也必须沿着特定的路径和时间节奏来弥补。对“申报”问题的分析“新政策”构成了一项正式制度安排,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差异在于,政策可由税务机关根据现实问题择机提出,其中所发生的交易成本远低于法律制度的成型。在本文中由于法人合伙企业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方而存在,在组织创新视角下,这种股权投资与风险投资存在着异曲同工之处。因此,新政策的构建也在于适应这种组织创新的需要。然而,申报系统的稳定性却与政策调整的择机性产生矛盾,所以在本文中自然以问题的形态存在着。对策根据以上所述,对策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建:尽力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由于合伙企业的组织类型处在动态演化进程中,单纯依靠税务机关的努力将难以完成对“系统”的优化和完善工作,所以在尽力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时,应寻求多方的合作。具体的实施对策为:(1)应组建由税务机关、高校科研院所、代表性法人合伙企业、信息系统技术供应商在内的项目团队,在税务机关牵头下提出对“系统”优化和完善的方案。(2)在项目团队的运作过程中,税务机关应充分听取代表性法人合伙人的建议和诉求,并在正视其合理实施纳税筹划的要求下,对其经营收入分离和其它项扣除制订出清晰的政策条款。(3)在政策条款的制度约束下,逐一对“系统”进行再造。变更征收方式堵住漏洞在现行的法律条款中并未对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申报主体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又无法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设计来弥补这一空白,所以当务之急便是变更征收方式堵住漏洞。具体的实施对策为:(1)在本文案例中的自然人,其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申报,那么则可以按照企业内部的股权占比,计算出法人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并依照20%的比例征收其的所得税。(2)可以在政策面规定,以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为所得税征收对象,依照内部的股权结构按不同税率进行所得税额的分解。从而,这就避开了法律盲区。加强对工资收入的检查监管力度在“申报”中所存在的问题,仍根源于信息系统的稳定性与政策择机性间的矛盾,结合上文所具体提到的问题表现,需加强对工资收入的检查监管力度。根据“企业应缴所得税=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征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的计算公式。若是法人合伙人在工资性成本上进行账目调整,将直接造成企业所得税征收漏洞,所以加强对工资收入的检查监管力度,还依赖于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与法人合伙人进行现场对接,并对重点监管的法人合伙人引入跟踪审计制度,以降低所得税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最后,就法人合伙人自身而言,也需在企业内部加强所得税管理,当前需开展纳税筹划人才培养。笔者建议,法人合伙人可以与税务师事务所合作联合培养本企业的纳税筹划人才,联合培养的方式包括:(1)定期开设专题讲座,向财务人员详细解析我国企业所得税的核心要义。(2)在工作实践中培养财务人员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并在问题意识的驱动下建立符合企业需要的纳税筹划思路。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合伙企业的组织类型处在动态演化进程中,单纯依靠税务机关的努力将难以完成对“系统”的优化和完善工作,所以在尽力完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时,应寻求多方的合作。在现行的法律条款中并未对法人合伙人的所得税申报主体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又无法在短期内通过法律制度设计来弥补这一空白,所以当务之急便是变更征收方式堵住漏洞。在“申报”中所存在的问题,仍根源于信息系统的稳定性与政策择机性间的矛盾,结合上文所具体提到的问题表现,需加强对工资收入的检查监管力度。

  作者:杨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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