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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网络大病互助产品优化设计

时间:2020-12-29浏览:231

  网络大病互助是互联网普及深化的结果,也是共享经济在金融领域的新尝试,为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做出了很大共享。但是各个网络互助计划在运营实施过程中,有的规则不统一,有的经营不规范,有的出现虚假救助社会场反响强烈。网络发病互助是医保商保的补充,对于扶贫和普惠意义重大,有必要对网络大病互助产品进行优化设计,进一步凸显其互助性和保障性。

共享经济下网络大病互助产品优化设计

  [关键词]共享经济;精准扶贫;网络互助;产品优化

  近年来,我国学者致力于共享经济在金融领域的研究,尤其对共享经济的本质、特点、优势、面临的问题形成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供求直接交易,去中介化是共享经济在金融领域展现的一大特点;触发个性化供给则是另一特点。互联网金融、金融市场化、普惠金融、金融服务实体等市场发展方向显示了新时期金融消费者争取主权的强烈意愿。

  1共享经济助力普惠保险

  2016年国务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积极鼓励发展普惠金融,普惠保险作为普惠金融的一个分支,也得到很好的重视和规划。普惠保险往往采用一种覆盖面广、长尾特征突出的服务方式,与传统保险相比,普惠保险的服务对象具有以下特征:①低收入;②缺乏风险保障观念意识;③缺乏获取保险产品与服务能力的人群;④有一定保险保障,但风险没有被全覆盖。事实上,无论是从收入角度(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在1000元左右),还是从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看,我国普惠保险市场的需求量巨大,普惠保险是必需的并且在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迅猛的当下也是可行的。

  1.1网络大病互助产品是共享经济,也是互联网+独特性的展现

  互联网的最大优势在于获得信息的能力,具体来讲:一是信息获取的效率提升而相成本下降;二是能够利用获取的信息,提供新型的产品或服务。这就是网络健康互助平台迅速崛起,短期吸引大量参与者的原因。传统商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采用人海战术拓展保险市场,由此产生大量的营销成本;同时为了保证偿付能力需要对客户的健康年龄进行一系列筛查,无形中会增加保险成本,提高保险门槛。而互联网互助平台花费不到10元即可加入,筛选简单,无需审核资料,凭借信任和180天等待期,即可加入互助。患病者几分钟时间注册会员,就可以在平台发布求助信息,接受救助。发布、迅速、有针对性。

  1.2落实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网络大病互助产品

  一般来说,城市乡村的低收入人群往往缺乏金融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网络大病互助产品的类保险功能,可以集聚互助金额提升低收入人群的抗风险能力,与普惠金融发展要求一致。从根源上说,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没有利益冲突,能够实现互相补充。网络互助平台的崛起,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社会大众对于意外保障和大病保障的强大需求,一定程度上反应出我国社会大众对于现行保险公司研发的相关产品不认可(保费高、赔付标准模糊等)。面对这一市场需求缺口,商业保险机构应该秉承保障原则,向市场推行合适产品。

  1.3网络大病互助产品可实现精准扶贫有利于商业保险回归保障本质

  近年来,“精准扶贫”成为社会各界广泛热议的话题,据权威数据显示,建档立卡贫困户总数的42%是由于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而在其中大部分是患大病的和患长期慢性病的。所以仅仅依靠个人或家庭的单力基本无法改变现状。另一方面互联网健康互助平台,利用众筹,P2P等手段尽可能地服务了更多原先不被传统金融机构重视的社会公众,将中低收人群作为金融服务的重点对象,降低了此类人群获得金融保障的门槛,降低他们为此付出的成本,优化市场效率,实现金融可持续发展。

  2网络大病互助产品的发展瓶颈

  2.1没有覆盖需要大病互助的所有人群

  截至2019年底,我国参与网络互助的人数超过1亿(达1.5亿),一年中近4万人次获得互助,人均互助金额超过10万元,总额达到50亿元,网络互助成为我国医险和商保外最具规模的医疗保障形式。根据相互宝官方数据,自2018年上线的一年中,11928位大病会员平台得到救助,支付互助金18.75亿元,人均157193元。获得救助的成员中,80后与90后合计占比接近50%,少年儿童占比较少。甲状腺癌、乳腺癌、肺癌、意外伤害和急性心肌梗塞是被救助患者中排名前五的重疾;河南、山东、湖北、江苏、广东五个省份既是人口大省,同时也是受助人数最多的省份。同时我们也发现有近20%的受助会员不是主动加入互助计划,而是由其家人加入获得救助。1.5亿的网络互助人群仅超过我国人口规模的十分之一,占我国网民数量的16.57%,由此可见,更多没有接触到网络的老年人、贫困地区群体这些真正急需大病互助的人群并没有被覆盖。

  2.2价格是否足够优惠

  单纯比较价格的多少没有实际意义,因为互助产品的价格和互助产品能够提供的保障程度和范围,保障年限,缴费方式密切相关。在保障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价格便宜才是真正的实惠。通过上述几款网络大病互助产品的比较,可以发现以下相同点:

  2.2.1都设有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疾病,不能获得互助金。设置等待期的目的是防止带病投保或者骗取互助金的情况发生。一般情况下,等待期设置时间越长,带病投保或者骗取互助金的情况发生的概率越低,对加入互助计划的人群来说越严格。以康爱公社的互助社为例,它旗下的手术意外互助社,加入满30天生效;少儿白血病互助社,加入满365天生效。而夸克大病互助计划(中青年版)则规定180天的等待期(观察期),当互助金额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时,增加的部分需要额外180天的等待期。轻松互助则规定39周岁以下是180天,40周岁以上是360天。

  2.2.2对可以获得互助金的疾病有明确规定,不是所有疾病都可以获得互助金,对加入互助计划的人群来说,疾病种类包含越多,保障越充分。以夸克联盟旗下的夸克大病互助计划(中青年版)为例,保障65种疾病;而随着年龄的增加,超过50周岁后,社员自动转入老年版互助计划,保障疾病减少为55种。

  2.2.3互助金额有限,金额随会员的年龄增加、健康条件恶化而减少。例如,水滴筹旗下的水滴互助,有健康人群大病互助计划,出生28天~65周岁的健康人群均可加入,患病时获得互助金(少儿和中青年可保白血病、癌症等106种大病);最高可获30万元互助金。水滴互助还有病友互助计划,专为出生28天~59周岁身患轻疾(冠心病、糖尿病)的人群设计,当病友社员首次罹患恶性肿瘤最高可获10万元互助金。而夸克联盟旗下的夸克大病互助计划(中青年版)最高互助金为30万元;而随着年龄的增加,超过50周岁后,社员自动转入老年版互助计划,互助金减少为15万元。

  2.3没有充分体现保障和风险管理的本质

  无风险,不保险,保险是应对生老病死残等风险的手段,在风险没有发生时通过支付一定的保费,可以在将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时获得大额赔偿。所以现在的商业健康保险覆盖的疾病种类、治疗范围以及保险金额都在不断扩展,当然保费的价格也不是人人都能承受的。不少人选择加入互助计划,是由于难以承受保险产品的价格,把互助计划当成是低价的保险产品。需要提醒的是,在众多网络互助平台,都明确标注出一句话:互助计划是会员们的互助行为,不是保险。因此互助计划缺少保险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目前网络互助平台被诟病最多的就是一方面要求会员不断充值以保证互助资格;另一方面当会员发生互助事件时不能及时、足额支付互助金。

  3优化网络大病互助产品的设计

  3.1凸显普惠特性,继续扩大网络大病互助产品的覆盖面

  时至今日,我国不少地区,依然有很多人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数据显示,我国2.45亿流动人口中仍有10.9%没有应对疾病的准备;大中城市健康险市场的渗透率仅为9.1%,购买率不足10%。正因为市场的急切需要,中央在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到2030年建成以医疗救助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目标。网络大病互助做为医保和商业保险补充作用在慢慢展现,在众多医疗互助事件中用其低门槛、高普惠性,无地域限制的优势,有效防止患者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在前文中提及的几个网络互助平台,如夸克联盟会员总数超过170万,互助金额超2亿元,目前已互助人数为2509人,人均获得互助金额达到7.97万元。水滴互助已救助会员12375人,互助金额达到15.9亿元。根据轻松筹的数据,轻松互助的会员数量超过6000万,经过公示超过1300罹患重疾的会员获得帮助救助,互助金发放的金额超过2.66亿元。单纯看数量,参与人数不少,但是和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参与互助计划的人数还是相对较少,因此我们需要继续扩大网络大病互助产品的覆盖面。覆盖面会伴随我国互联网普及率提高,网民规模的扩大,风险管理及保险教育普及程度的深入而不断加大。

  3.2每年分摊金额的限定,极度贫困人口分摊费用的减免

  网络大病互助极好诠释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理念,而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轻易就能实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结果,因而网络互助迅速获得年轻群体和中低收入群体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不愿或无法负担高额保费而缺乏保险保障的焦虑。前文提及的几个互助计划,受助人的受助资格是需要账户中保有一定金额或履行互助事件中的互助金分摊义务,虽然从目前的分摊金额来看,数额不大,次数不多,但是随着互助计划成员人员数量的增加,年龄的提升,分摊金额和分摊次数必然会上升。对于年收入在万元以下的群体来说,每年100-300元的分摊费用依然是难以承受的。所以在保证平台正常运作的前提下,网络互助平台可以限定每年分摊金额的上限,减免极度贫困人口分摊费用。

  3.3明确网络互助平台产品的保障范围,优化网络互助平台的服务

  网络大病互助虽然不是保险,但是可以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将其看成是类保险产品或保险衍生品,纳入监管体系,制定统一的标准进行管理。尤其是加入互助计划会员较为关注的三个方面,必须制定统一标准:(1)大病互助,大病的范围至少要包含多少种需要明确,且在会员加入时让其知晓;(2)等待期,等待期的长短,等待期的计算,等待期的中断,等待期出险的责任归属也亟需明确;(3)互助金的申领,各个平台的申领条件要基本一致,不能出现同一互助事件,一个平台不予,另一个平台可以申领的情况。现阶段的网络互助,因为监管和行业自律标准的缺失,各公司对旗下互助计划的条款行使自主解释权,导致纠纷频发,使得互助业务面临着行业监管和保障程度的不确定性。所以,加强用户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保险知识教育势在必行,提醒用户在加入互助计划时谨慎选择,仔细阅读条款。同时,不能将互助计划作为应对疾病风险的唯一保障,只是社保商保的补充。随着网络大病互助的发展,监管的建立健全,我们欣喜地发现市场的变化,一些致力于医疗互助的平台正逐步优化网络互助平台的服务,在不断突破现有规则的桎梏为更多的人群提高医疗互助,例如水滴筹的病友互助计划就是例证,突破了互助中对健康条件的约定,为由健康瑕疵的人提供互助,虽然金额不高,却是很好的尝试。

  [参考文献]

  [1]朱佳.网络健康互助类产品创新的规范性研究[J].时代经贸,2019(10).

  [2]郑秉文.大病网络互助平台正成为多层次医保体系的重要补充[J].中国医疗保,2020(06).

  [3]聂鑫淼,丁少群.网络互助平台运行机制的内在隐患及转型方向探讨[J].上海保,2020(02).

  [4]张宗良,庞楷.类保险网络互助的性质厘定、风险识别与监管对策[J].金融与经,2019(12).

  [5]刘鑫.互联网背景下类保险互助平台收费模式探讨:会员视角[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7(08).

  [6]赵文聘.风险及规制:网络大病互助的集成治理[J].社会建设,2019(07).

  作者:朱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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