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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与建议

时间:2019-09-22浏览:182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与发展,人们需要获取的知识和获取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网络作品知识经济的增长异常迅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许多网络中脑力劳动者的劳动成果被窃取且投诉无门,因此,知识产权这一法律应运而生。知识产权法是对发明者、创作者权利的保护,有着鼓励创新,打击盗版,维护市场稳定发展的作用,当今时代设立知识产权法是历史的必然,知识产权必定与社会发展产生紧密联系。本文主要对目前我国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使用时仍然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论述,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与建议

  关键词:网络作品;知识产权;时间性

  一、前言

  21世纪的今天,人们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越发重视,所以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来保护人们的劳动成果,本文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今后的研究提供借鉴。

  二、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对技术创新的不利影响就我国现状来讲,国内学者发现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保护对我国经济具有促进作用,但是太强的保护强度对创新能力的发展和培养却不是那么的积极。研究发现,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促进与否与当地的经济水平、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时长以及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垄断行为都有关系。就最后一点来讲,权利人为了保障其垄断地位,可能会利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独占性来打压行业内部其他企业。除此之外,专利投机公司的恶意行为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从而破坏市场秩序,消减市场福利,对技术发展产生不利影响。2.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混淆关于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混淆,在商业秘密被侵犯的案件中表现的比较明显。由于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具备国家确认性,一般来讲只有经过国家严格的审查,此项智力成果才会拥有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在进行这种案例审理时,往往会在法律选择上产生困境,原因就是混淆了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对专利的保护的区别。在法院进行相关案件的审理时,援引专利法的时候远远多于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造成案件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困难。另一方面,二者的适用困难还体现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例上,这种案例的主要难点是区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到底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目前为止,普遍被接受的方法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但是这种做法仍然缺少法律依据,在运用法律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时仍未形成一套完整的、适用的法律体系。3.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中国“本土化”尚未完成我国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体系的建设大部分还是借鉴外国相关经验,然而中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中国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理论建设的独特性。首先,中国是对整个世界都有影响的发展中大国,中国的崛起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复制的,同样的,中国也无法完全借用他国的发展经验。在这个崛起过程中,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力量的保护异常重要。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的确立是艰辛的,中国国内不同群体的认知和国外对中国内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使得中国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趋于复杂。而且中国各个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也决定了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设不可能做到统一步调。因此,中国的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本土化”应该站在中国目前的实际国情上,统筹各个方面,寻找最合适的中国特色发展路径。

  三、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建议

  1.实事求是,完善相关制度

  事实证明,并不是越严格的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保护越能提高经济水平,过度的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保护会减少一些微观主体的创新性,从而降低其创新的能力和动力。因此,在制定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规条例时要平衡各种因素,在保证赋予创新主体的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不受侵犯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其他微观主体进行创新活动的成本。同时,未来的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跟进时代潮流,以现实要求为基础从专利制度、诉讼制度等多方面一同发展,保证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覆盖面和完整性,以求在创新者进行维权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正,避免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主体过度依赖自己的垄断地位,从而在创新活动方面产生怠惰心理。

  2.明确范围,统一立法条例

  要解决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适用上的问题,首先要对二者的关系进行明确。目前在学术界有两种看法,一为独立说,这种说法将二者看作不等同的关系,认为二者归属于不同部门法,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景,不能将二者混淆;另一种说法为有限补充说,这种说法认为二者在使用条件上虽然不同,但是相互之间可以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该种说法认为在不触及根本法律的前提下,在实际运用中要对二者进行灵活运用以相互弥补。本文认为,解决二者在适用方面的困境还是要从明确二者的适用范围入手,在规范二者条例的基础上认识到两种法律的有限性,正确界定二者范围的同时将二者进行灵活协调,从而保证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

  3.结合国情,增强法律适用性

  从我国的法制建设来看,知识理论体系的建设应该以中国特色理论体系为基石,依据其法律性质将其和中国国情进行融合。在保证其法律内核不变的同时对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灵活运用。由于我国各地经济水平状况发展不一,在设立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强度的时候也要有所变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设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劳动者脑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来激励整个社会进行创新,运用创新的力量来促进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结合我国国情进行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时,要不断探索能够最大限度保证创新主体创新动力的平衡点,真正使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中国特色理论体系的一部分,为中国的崛起提供又以保障。

  四、结语

  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设立是必要的,但是我国在网络作品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设立以及法律的使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必然的,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历史文化因素有关,需要在实践不断摸索,进而解决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左一迪,黄曦瑶,周鸿.网络知识产权作品维权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8(13):49.

  [2]赵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D].吉林大学,2017.

  [3]北京海淀法院课题组.网络游戏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调研报告(二)——游戏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J].中关村,2016(9):94-97.

  [4]孙强.网络文字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政策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6):51-54.

  作者:倪远东 单位: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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