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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文化产业法治保障

分类:文学论文2019-03-15浏览量:172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民族地区文化产业法治保障的相关内容,本文作者就是通过对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内容做出详细的阐述与介绍,特推荐这篇优秀的文章供相关人士参考。

民族地区文化产业法治保障

  关键词:依法治国;文化产业;民族地区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满足人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必须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传统文化,在多元文化主义的价值观念下,发展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既是保护传承人类文化多样性的要求,也是发展民族地区知识经济的有效途径,作为国家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必须得到相应重视。本文以5个自治区为例对我国民族地区的文化产业法治化问题进行探讨。

  一、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

  (一)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资源优势

  我国民族地区的文化资源优势突出,如西藏自治区,其历史悠久,文化传承从未出现过大的断链,文化保存十分完整:从历史人文资源方面,拥有众多的古人类遗址、历史古迹和古建筑群等历史文化遗产;民族手工艺品方面,有唐卡、藏香、藏毯、民族服饰等充满浓郁民族特色的文化资源;高原自然资源方面,有着丰富奇美的自然景观、地球上最深的峡谷、众多美丽绝伦的神山圣湖等。这些文化的独特性,使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资源上的比较优势。其他民族地区也都有着独具特色且多元的文化资源优势。

  (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

  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得到国家及地区相关政策的大力支持。国家领导人在各个重要场合都强调对发展文化产业的支持,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同样强调要“要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国务院各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对文化产业的各领域加大政策扶持,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文件的“指导思想”中明确要“不断壮大工业文化产业”;①《文化部“一带一路”文化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文外发〔2016〕40号)在“发展目标”中明确要使“文化产业及对外文化贸易渐成规模”②。各民族地区也针对本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和现状,制定了地区性政策措施。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在《2017年新疆文化工作要点》中指出要“提升文化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③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确立西藏为“重要的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西藏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也将文化产业纳入高原特色产业的重要组成内容。

  (三)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专业人才匮乏。经统计,2013年末,西藏、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文化产业的从业人员数量依次为23529人、56800人、142408人、221281人、379371人,其所占全国文化企业年末从业人员的数量比重依次为0.11%、0.27%、0.67%、1.04%、1.78%,合计所占比重为3.87%,远低于其他有的省份,④从数据统计上看,在我国5个自治区中总体从业人员比例远低于全国其他省级行政区域,且存在人才结构不合理、知识结构老化、难以引进高素质人才及人才流失严重等问题。民族地区从事文化产业的市场主体和骨干文化企业偏少,产业集中度偏低。经统计,2013年文化产业的法人数量,西藏在全国各省份排名中倒数第1,为846户;宁夏排名倒数第3,为2757户;新疆排名倒数第5,为7274户;只有广西达到17464户,排名也仅为第15名。⑤这四个自治区的法人数量总数不及湖北、河北、江苏、浙江等12个省份每一个省的法人数量。除此之外,民族地区文化产业还存在文化产品及服务的科技含量少、文化产品自主研发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对内外文化贸易中缺少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产品,与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不相适应等问题。

  二、民族地区文化产业法治现状

  我国的文化产业法律的发展历程从改革开放开始,迄今已形成由全国人大、国务院和文化管理部门颁布的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较为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其中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关于文化产业方面的法律有4部,即《文物保护法》、《档案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后,文化产业立法加快发展,陆续出台了《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等多部行政法规。另外,自1990年以来,我国先后加入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等多部国际公约。⑥各民族地区也加快了文化产业立法的步伐。如内蒙古自治区的文化产业立法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⑦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地方性法规包括《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文化产业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

  三、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法治化路径

  (一)民族地区应对本区域内文化产业立法的需求做全面调研并制定相应地区性立法规划

  文化是具有鲜明区域性、民族性特征的现象,因此,不同区域内的文化产业在文化资源、产业结构、产业组织和运行机制都有很大不同。从文化资源看,如新疆,其区域内民族众多,存在大量不同类别、不同形态的多元化的文化资源:在民间文学方面有《玛纳斯》、《江格尔》、《格斯尔》等不同民族的英雄史诗,在舞蹈方面有维吾尔族的赛乃姆、哈萨克族的六十二阔恩尔、蒙古族的安代舞、塔吉克族的鹰舞等。新疆地处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上,因此在文化产业发展上可以结合当前的“一带一路”制定相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经过调研,可以确定不同地区的立法重点,如对一些立足于当地原生态文化传统的文化产业,可以从文物保护立法、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地理产品标志立法等方面加以规划。

  (二)民族地区可依据法律赋予的相关立法权限,结合地区特点及民族特点加强文化产业的地方性立法

  我国《宪法》第4条、第119条、第12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8条、第42条对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及行使相应自治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其确认的文化类自治权非常全面,包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保护管理民族书籍、历史文化遗产、名胜古迹等;⑧全面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文化管理自治权对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相关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特定的立法自治权,包括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对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权力;制定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的权力。⑨因此在文化产业的立法方面,各民族地区可以利用这一特定立法权,按照相关立法程序,结合调研情况,突出本地区文化产业特长和优势,灵活立法。另外,在立法中还应加强重点领域的配套立法及前瞻性立法。综上所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法治的意义在于使文化产业的发展进入持续和公正的秩序框架,使其能得以在理性的构建下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柳杨 郭双节 次仁片多 单位:西藏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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