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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科体系建设问题以及价值取向

分类:政法论文2018-12-18浏览量:146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法学学科体系建设问题以及价值取向的相关内容,本文作者就是通过对学科建设体系的内容做出详细的阐述与介绍,特推荐这篇优秀的文章供相关人士参考。

法学学科体系建设问题以及价值取向

  关键词:学科建设;教学改革;法学科目;法学

  历经多年探讨,法学学科建设似乎已成徒烦翰墨的陈旧话题。殊不知,越是陈旧的话题越像“关于人的知识”那样反倒成为亟待破解却又一时难以破解的疑团迷雾。因而,不妨追往怀旧,故事重提,以求真务实的态度重新审视法学学科体系建设的基本问题及其价值取向。

  一、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问题

  “每一个事物都有自己的特征,值得按其本身的价值并为了其自身而加以研究”。法学学科建设亦如其他任何事物那样,总要借助一定的外在形式彰显其固有的、独特的内在规定性,并以此种内在规定性启迪人们肯定与否定、调适与优化的思维途径。众所周知,法学学科建设是一种教学科目的构建活动。它在某种程度上诚如上帝不造无用之物一样,必须具备能够满足教学需求和人才养成的双重适应性。一是教学需求的适应性。按照不同标准,法学教学可以分为层次不同、目的各异的众多类别。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教学的基本需求,合理设置教学科目,统筹搭建学科体系,不断强化法学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譬如,根据律师仲裁等应用型专业,应适当增加律师法与律师业务学、仲裁法与仲裁业务学、法律职业实践与疑难案例剖析学等实务性教学科目。对于传统法学的学术型专业,应依据学历层次、专业特点等各种要素,适时设置中外学术名著研读、现当代法学思潮、刑法民法等部门法哲学以及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的其他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础常识等行之有效的教学科目。如果说庸医的拙劣在于让所有的病人吃同一种药,那么,法学学科的弊端就是试图用同一的教学科目铸造出不同类型的法学人才。既然如此,法学学科建设应当正视现实,打破陈规,不断增设新科目,淘汰旧科目,有的放矢地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目的的法学教学的基本需求,彻底扭转长期以来或多或少存在的“墨守成规也有其祖师爷”的异常状态。二是人才养成的适应性。人才养成牵涉错综复杂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但它初始的根蒂却深植于曾经的法学教学之中,即使自学成才的“神祗”也难以摆脱他人以文字为外在形式的知识哺育。因而,法学学科建设应充分考虑教学科目的人才养成的适应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有限度地增设法哲学、部门法哲学、以及与部门法紧密相关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教学科目。譬如,不分专业的法学本科教育,可以政治学、社会学、违法行为学、司法解释学、审计学、基础医学等选修学科。刑法专业的法学教育,可以增设刑法哲学、刑事政治学、刑事习惯法学等选修课程。婚姻法专业的研究生教育,可以增设遗传学、人类婚姻史、婚姻习俗学等选修或必修课程。法学人才的养成依赖于广博的知识架构和睿智的思辨能力,两者之中的任何一项均非纯正的法学教学所能完满完成的艰巨目标。假若某一纯粹的学科不过是以“以科学为形式的傻瓜”,那么,法学学科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破除畛域,开阔视野,全力推动法学教学科目由过去的知识传授模式转向思维育成模式,由自成一体的学科封闭模式转向交叉互动的学科开放模式。究其实质,法学学科是按照法学的学术性质而分成的科学门类。所以,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切实反映本学科的内在联系,高度重视由各种教学科目所构成的科学门类的框架体系。一是层级性的框架体系。依照法学教育的不同层级,分别构建法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教学科目体系。法学本科教育应侧重于基础理论、基本知识的传授和法学应用技能的培育,构建科目宽泛、务实有效的初级学科体系。法学研究生教育应注重于哲学原理、专业理论、抽象思维的锤炼养成,构建科目精简、专长深邃的高级学科体系。此时此际,提出此类问题似乎多此一举甚至贻笑大方。殊不知,越是普遍的现象越是深奥的现象,越是既成的事物越是疑惑的事物。法学学科建设应始终不渝地坚持“经验为我们的智力提供原材料”的基本理念,全力推动法学学科的吐故纳新,开辟拓展,逐步构建层级分明,独具特色的教学科目体系。二是专业性的框架体系。根据专业特性,精心构建理论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各个专业的教学科目的框架体系。譬如,理论法学专业在现有教学科目的基础上可以增设西方法学流派、部门法基础理论、民间法学等教学科目。国际法学在已有教学科目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压缩法律逻辑学、中国法律思想史等相对疏远的教学科目,增设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乃至国际经济学等教学科目。各门专业学科均应关注本学科的深化细化以及边缘学科的创设、发展。譬如,民法学可以增设民事主体法、民事义务法、民事责任法等教学科目。国际法可以考虑创设国际民族法、国际习惯法、国际军事法等边缘性的教学科目。婚姻法可以创设人工生育法、婚姻家庭模式法、婚姻习惯法等切合实际的教学科目。果真如此,不难形成以专业为基点,调适、聚合相关教学科目、富有个性特征的次级框架体系。局部是整体的构件,整体是局部的集合。通过层级性和专业性的教学科目的体系化,可以最终实现法学学科建设旨在构建一个深切反映法律科学内在规律的学科体系的重大使命。事物就是矛盾,矛盾就是对立统一。法学学科建设亦需妥善调适不同教学科目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是新旧教学科目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法学学科建设是法学教学科目的变革活动,必然涉及教学科目的新陈更替现象。因此,妥善处置新设教学科目与现有教学科目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也就成为不可漠视的疑难问题。面对现实,应以严谨、科学的态度,积极创设、拓展新的教学科目,推动法律科学合乎规律的发展、演进态势,又要尊重和维护现有法学学科体系的稳定性、系统性,全面谋求新旧教学科目之间的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积极状态。譬如,在婚姻法专业教学中,可以删减法律逻辑学、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符号学等教学科目,并适当增设婚姻习惯法、人工生育法、婚姻医学等教学科目。在理论法学专业教学中,可以增设法律符号学、法律运行学、法律解释学等理论性教科科目,一般不予添加经济学、地方史、基础数学之类的迂阔疏远的教学科目。国际公法专业教学中,可以创设国际民族法、国际习惯法等边缘学科的教学科目,暂时不宜增加国际法律社会学、国际司法鉴定学等缺乏实际效应的教学科目。法学学科建设是对现有法学学科体系的健全完善,必须按照法学学科的内在规律进行教学科目的损益增减,切忌随心所欲危害法学学科体系的整体架构及其内在联系的稳定性、协调性。二是取舍教学科目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法学学科建设实质上就是教学科目的筛选、取舍的行为过程。因此,应当本着科学、效益原则,稳妥处理教学科目的论证、筛选、留取、舍弃等引发的对立统一关系。在本科教育中,最好不予开设或者尽少开设法律社会学、法律逻辑学、法律符号学、法律解释学等过于深奥的法学理论课程,却可以适当增加反垄断法、反间谍法、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司法解释学、法政策学等应用性的教学科目。在研究生教育中,应贴近学生的研究趋向,尽可能开设专业性、学理性、启迪性、关联性的教学科目,力求因人而异、循循善诱的教学效果。譬如,某研究生研究国际条约法,则可以为之开设国际立法学、国际组织法、国际习惯法、国际法实施机制等专题教学科目。某研究生研究生育权利法,则可以为之开设人工生育技术学、当代人工生育法、遗传学等关联性、辅助性的教学科目。明辨缓急,取舍得当,事关法学学科建设的优劣成败,任何率性而为或者矜持老成都将酿成“一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必须用另一种方法去纠正”的困扰结局。

  二、法学学科建设的价值取向

  关于法学学科建设的价值取向,人们往往给出各种各样的结论。实际上,它非常简单,就是韩愈所言:“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1]。毋庸置疑,法学教育重在法学品格的养成,法学品格的养成依赖于以法学教学科目为外在形式的法律文化的熏陶。所以,法学学科建设应当瞩目于调适教学科目,强化陶冶力度,潜移默化地塑造学生信仰法律、坚守正义、克尽义务的法律品格。譬如,某法学院在完成法理学教学任务之后,开设政治学、西方法哲学、社会学等选修课程,不仅拓宽了学生的学术视野,而且培育了学生更加全面的法律品格。某校国际法研究生教育开设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国际习惯法等相关教学课程,婚姻法专业研究生教育增设人工生育法、婚姻习惯法、生殖医学等较需科目,有效地增强了学生健全的、专业性的学术品质和法律人格。法律品格的培育催生法学学科的变革,法学学科的变革促动法学品格的培育,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既是法学学科建设的焦点所在,也是法学学科建设的驱动力量,某种程度上恰似目标令人奋进构成法学学科建设的价值归宿。传道必须授业,德才必须兼备。所以,法学学科建设应与时俱进,革故鼎新,专心致志地传授法学知识,砥砺法律思维,造就合乎时代正当要求的法律职业人才和法学研究精英。譬如,某大学开办律师仲裁学院,创设律师业务学、仲裁业务学、公证业务学、司法鉴定学、司法解释学等实务性教学科目,集中锻炼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某院校大胆进行研究生课程改革,法理学研究生教育增设法社会学、法人类学、习惯法学等教学科目,海商法研究生教育增设航海学概论、国际商事习惯法、世界民族民俗学等教学科目,房地产法研究生教育开设民用建筑学、市场营销学等相关教学科目,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有授业必有创业,有主业必有辅业。法学学科建设应在一定限度内兼容并蓄,交糅铺陈,切实探求法学学科体系健全完善的强效之路,彻底改变法学科学客观上或多或少的“只是作为一部被封住了的书”的存在状态。不仅如此,法学学科建设的价值取向终究归于解惑,即消解学生认识法律、应用法律的心中之惑。一是消解认识之惑。认识是人对事物反映,是一个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上升过程。法学学科建设貌似法学教学科目的调适活动,实际上却是培植学生对各种法律现象由直接、具体的外在反映到本质性、规律性的内在反映的重大举措。事实正是如此,开设西方法哲学、民间法或习惯法、法律符号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课程,可以加深学生对于法的本质、法的渊源、法的效能、法的运行等法律现象的全方位、深层次的理性认知。增加国际习惯法、国际民族法、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教学科目,可以启发学生对于国际法的基本属性、发展脉络、法律功能、实施机制等国际法现象的辩证思考。创设人工生育法、婚姻家庭模式法、生殖医学等教学科目,可以消除学生由于自然科学知识的匮乏而难免存在的“人对于自己,就是自然界中最奇妙的对象”的迷惘心态。如果说“一切事物的存在都有某种目的”,那么,法学学科建设的基本目的就是释疑解惑,培养学生“敏锐和怀疑的眼睛善于深入隐秘深处”的认识能力。二是消解应用之惑。人是法的创造者,也是法的实施的主宰要素。法学学科建设应当始终指向培养法律应用人才和法学研究精英这一终极的价值目标。譬如,适当压缩某些深奥的、非急需的理论性课程,最大限度地开设司法解释学、犯罪构成学、海上保险法学、亲属关系法、司法实务学等应用性课程,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满足社会对于高水平法律应用人才的普遍渴求。适当加大高层次法学教育的理论深度,思辨难度,开设西方法哲学、民族习惯法学、法律符号学等学理性教学科目以及国际民族法、国际习惯法、法经济学等边缘性教学科目,可以磨练学生的抽象思维,激活他们的辩证潜质,从而培养大批的“善于批判地进行独立思考”的从事法学学术研究的精英人才。总而言之,“价值是与现实联系着的”。法学学科建设亦如其他任何事物那样必须在社会现实中找准和确立其斟酌损益、变动发展的,能够充分彰显内在联系的价值取向。

  三、结语

  法学学科建设是有关法学的教学科目的调适活动,其基本问题在于教学科目的适应性、体系性和协调性,其价值取向在于传道授业解惑,培育符合人类社会正当要求的法律应用人才和法学研究精英,堪称变革法学教学科目、谋求法学教育绩效、服务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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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王荫庭,译.[俄]普列汉诺夫.论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10]涂纪亮,译.[德]李凯尔特.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作者:张玉萍 单位:淮海工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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