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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服务税收的征管问题

时间:2018-10-16浏览:760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网约车服务税收的征管问题的相关内容,本文作者就是通过对网约车服务等遇到的相关问题做出详细的阐述与介绍,特推荐这篇优秀的文章供相关人士参考。

网约车服务税收的征管问题

  关键词:共享经济;税收征管;网约车;滴滴出行

  一、网约车在我国的发展

  有关统计表明,现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在7.51亿网民中,网约出租车、网约专车或快车的用户规模分别达到2.78亿和2.17亿。现在滴滴打车平台上拥有专车、快车、顺风车等约2000万注册司机,其中,去产能行业的下岗职工注册司机数量超过百万人次,他们当中约15%全职开车,约85%兼职开车。可以看出,网约车打车平台正在迅速兴起,特别是在去年八月当滴滴出行公司与优步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之后,意味着中国共享出行网约车这一行业进入了新的高速发展时期。

  二、网约车服务征税面临的问题

  1.网约车服务对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冲击

  (1)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共享经济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其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前景己经充分展现出来。面对网约车在我国发展迅速的态势,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管理体系的建立确相对之后。目前我国共享经济领域的法律仅有《电子签名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税收立法只有在工商管理实名登记和电子发票上,其效力等级较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规范完整的、适用于网约车的共享经济税收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共享经济交易监管不到位,造成国家税收流失。(2)相关税收制度不完善现阶段,我国在规范共享经济税收方面,尽管也陆续出台过一些规定或者零星的地方部门规章,但在规范性上还存在一定的瑕疵。税收相关法规也未对共享经济交易征纳税问题进行解释,虽然共享经济交易征税是大家都共同主张,但是共享经济交易具有虚拟性、数据性、跨地域性的特点,使得如何对其征税也提出了新的问题。

  2.网约车行业税收制度缺失引发专车服务可税性争议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网约车经营服务从资本流动的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交易平台和资源供给方都是主要的纳税体,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但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关于汽车行业的网络服务纳税方面还没有具体要求。一般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收监管。但是现行法规并未明确对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网络约出租车驾驶证的私家车车主是否要进行相应的税务登记,使得税收主体的确定更加困难。(2)课税对象界限模糊明确税收的主要目的是解决税务问题。征税对象的设置反映了征税范围和限制条件,也是区分适用不同种类税的主要符号。但是网约车行业的服务中的课税对象边界模糊,不容易识别。(3)税率不确定网约车平台通常以科技公司或网络信息技术公司为名注册登记,那么网络平台究竟提供的是交通运输服务还是现代服务业服务,就成为征税的争论焦点。现在,我国没有明确的征税对象的税率。没有相应的税收根据,应用于行业的税率就非常难以确定。

  3.税源不稳定性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1)税源分散共享经济的飞速发展,网约车平台的服务使得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各方均节约了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而对于税务机关来讲,从业者在收缩经营规模,走向松散化的同时,无形中也相应增加了辖区内管辖的纳税人数量,使得行业税源分布在原有基础上呈现出更高度的分散性。(2)收入不确定性不同于传统的工作,网约车司机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司机是利用闲余时间兼职,他们没有相应的劳务合同,也没有通过全面系统的劳务登记,这就导致了网约车司机的停业和歇业比传统出租车司机更为随意和频繁,给税收收入和税负的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3)无纸化的交易目前的传统出租车经营活动,使用纸质发票作为整个交易的凭证,可以记录交易方的内容、金额、日期等相关要素,用于证明交易的发生,明确责任和有法律效力。然而,在网络约租车服务中,车主即司机和享受服务的乘客双方是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付款记录都是以电子数据形式传递,其整个线上交易活动都是无纸化的交易。此外,网约车服务遍及全国各个城市,所以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网约车平台公司所在地,劳务或消费的地方虚拟化,导致难以确定税收管辖权。

  三、加强网约车服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推进网约车税收法制建设

  完善网络约租车税收法律制度,促进网约车健康发展。网约车在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满足大众需求的赞誉的同时,却还存在着涉嫌非法经营、偷税、逃税、漏税的严重问题,应制定规范其经营活动的相关法规制度。出台专门的《网约车收征收管理办法》,使税务机关有权对网络约租车开展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纳税评估、税收风险监控等相应税收管理活动。

  2.建立适应网约车的税收征管体系

  (1)建立网约车税收监管平台促进税收系统的信息网络建设,加快扩张和建设“信息高速公路”的税收制度,应该构建共享经济监督管理平台,搭建一个全面覆盖税务系统的监督管理系统,掌握其平台上所有网约车主的基本信息。利用税控软件系统得到真实交易数据,解决无纸化操作导致的凭证缺乏问题,完成对网约车的真正监督控制,税务部门就能够实现对税收征管的最终目标。(2)加强社会综合治税管理税务部门应在政府主导下,加强与工商、财政、银行、商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一个完善、全面的税务管理网络平台,实现网约车税收社会化管理模式,提高网约车税收征管质量。通过网络平台定期或即时向税务机关传递、反馈网约车涉税信息,实时监控电子商务交易者的银行账号交易活动,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从而监控其资金流动走向。(3)明确从业人员的纳税义务如果网约车驾驶员属于带车加入服务平台提供运输服务,那就属于兼职司机,相当于独立承包商,其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3.完善网约车税收征管手段

  (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登记,即税务部门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以纳税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对象所开展的一系列登记管理活动,同时也是纳税人履行依法纳税义务的合法程序。针对上述税务登记难以掌控的问题,建议要求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并进行存款账号备案。(2)准确实现税款征收税务机关可与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网约车交易的内容、交易金额、款项支付等进行数据监管。(3)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可大力探究可行性较高的电子发票管理机制。对电子发票的具体格式以及“印制”和发放,以及纳税人的领取资格、使用、保管、上缴等基本流程进行规定,赋予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强制要求网约车服务提供方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把专用电子发票的开具作为交易的必经程序。开具电子发票时应将实际数据上报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自己所获悉的开票情况实施进一步的查询、检验等,强化和规范对电子发票的管理,起到规范网约车管理、控税的作用。4.确定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纳税服务意识,推动网约车服务健康快速发展建议国家从行业实际出发,通过设计起征点、费用免除额等政策调节手段,促进网约车经营服务业稳健发展。5.加强部门配合,建立税源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大数据交换信息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使税务部门通过车辆运营平台和纳税人信息的信息系统进行查找分析比较,规范税务征收与管理。建立国家税收和土地税收部门和信息交流机制,通过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追查逃避税收的线索。属于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联合管理的纳税人,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部门共享情报资源,合作做好税收征管工作。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发操作简单、规则清晰、有特定的应用场景的手机应用系统,协助网约车经营服务从业者实现计算、申报和缴纳税款。同时,开发新应用时须注重电子发票的防伪识别等信息安全问题。

  四、结语

  今后应对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税收立法研究给予重点关注,尽快加强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唯此才能改进和完善我国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保障税收制度的公平性,继而打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共享经济在我国获得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萍.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研巧[D].安徽财经大学,2015.

  作者:李荣斌 黄薇 单位:云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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